台湾期货信托的法律制度与投资运用空间

发布时间:2019-08-17 20:16:15




为因应期货业者之需求,同时为拓展台湾期货市场之发展,“行政院”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于今(2007)年7月10日发布期货信托事业及期货信托基金相关法规,分别为《期货信托事业设置标准》、《期货信托事业管理规则》、《期货信托基金管理办法》以及《期货信托事业募集期货信托基金公开帮助书应行记载事项准则》等四种行政命令,作为推展期货信托相关业务之依据,同时未来也将提供投资人更多元化的投资管道。

相对应地,期货公会方面也将研拟相关的自律规范,业者也摩拳擦掌地迎接此项新业务市场的开发,预估明(2008)年第一季应可推出台湾发行之期货信托基金。

在前开规定的发布施行后,国内募集的基金类型总计有三种,亦即“共同信托基金”、“证券投资信托基金”以及“期货信托基金”。一般认为,期货信托基金通常较单纯的证券型基金在收益上较为稳定,原因在于后者的投资标的较单纯,大部分为有价证券或其他货币市场工具,因此基金的净值会随着市场价格下跌而滑落。

相对地,前者可投资的标的种类较多,包含能源、金属、有价证券、货币市场工具或其他衍生性商品等,资产彼此间的关联性相对较低,若能妥适分配风险比例,则报酬率会较高。虽然台湾的期货信托方处于起步阶段,但在相关法规中并未限定期货信托事业首次募集的对象,换言之,可以由业者自行依据发展策略,规划是否向不特定人或特定人进行首募。

此种规定,提供业者较具弹性的规划空间,也符合国际潮流。至于对特定人及符合一定资格条件之人募集的方式中,所称“符合一定资格条件之人”,是指金融专业机构如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商、期货商、票券商以及其他符合主管机关所订条件的法人、自然人与基金(期货信托基金管理办法第13条参看)。

期货信托基金除可操作期货外,也开放操作现货有价证券、现货商品、店头衍生性商品,而且甚至可以购买国内外受益凭证、期货基金等,操作标的之范围相当广泛,可用以开发设计的类型也相当多元。其中由于组合式基金可投资国内外基金,甚至是联结性基金,加上限制条件也较少,因此可能是未来期货信托基金的发展主力所在。(www.666law.com)

此外,前述《期货信托事业设置标准》是依期货交易法第82条第3项之授权所订定,作为业者申请设置、兼营或改制为期货信托事业的依据,该标准中规定发起设立专营期货信托之事业应采许可制,发起人的种类又可区分为“专业发起人”与“一般发起人”二种,前者是指发起人中应有符合本标准第12条第1项所定积极资格条件的基金管理机构、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商、期货商或金融控股公司。

后者则是指不具备上述标准所订积极资格条件的其他法人、机构或自然人。再者,标准中亦规范他业得申请兼营期货信托业、期货经理事业得申请改制为期货信托事业、专营期货信托事业得申请分支机构办理期货信托业务,以及他业得申请分支机构兼营期货信托业务等四种态样。

在发展过程中,如何妥善管理相关事业,也是主管机关关切的重点。《期货信托事业管理规则》针对期货信托业的人员与财务业务等事宜加以规范,所规范者包含负责人、业务员以及基金经理人。

负责人是指按公司法(-提示:即台湾<公司法>)第8条或其他法律规定应负责之人;业务员是指为期货信托事业从事办理受益凭证之募集发行与销售、期货交易及相关投资之研究分析…等业务之人员;基金经理人则是指从事本规则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业务,并向期货商同业公会登记为基金经理人的业务员。通过本规则之管理,应可发挥强化资产管理能力之功效,以及防杜不法情事滋生之作用。

综合以观,期货信托的开放,除可以提供投资人更多元的资产配置管道,也可以降低投资人单独参与期货市场所可能面临的高度风险。主管机关方面,也应构思未来应如何继续培训人才,同时也应关注国际市场以及相关法规的调整与变化,以作适时适度的因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