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嫁接银行:信托是否会沦为银行附庸?

发布时间:2019-08-04 09:27:15



信托是个舶来品,是一项英美法系中最具有特色的法律制度。所谓入乡随俗,信托扎根中国之后,有了些许变化。其一,这种以法律制度著称的信托,在国内基本上是作为一种金融工具,履行财产管理和投资理财的职责;其二,在国外,信托更多只是作为其他金融机构的一个部门存在,而在国内,信托是以一个行业的角色示众。虽然国内有专门的信托公司经营信托业务,但除此之外,银行、保险、证券这三大金融机构的理财服务也是以信托为基础,也都有信托的“影子”,其本身也是一种信托制度安排。

信托的独特之处在于其有两大特色:一是在财产管理领域独有的破产风险隔离功能。某一财产一旦被设立信托,便独立于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其他财产以及债权债务关系,即使委托人破产,信托财产也不会因此而被清算。可以说,信托财产一经设立,就只有一个使命——为受托人的利益服务;二是信托制度的灵活性。美国著名经济学家司考特曾经说过,“信托应用范围可以和人类的想象力相媲美”,这足以说明信托制度的在具体应用时的灵活性,也是其作为一种特殊的资产管理平台的魅力所在。无论是信托资金的运用方式,还是运用领域,都有很大的变化空间。设计师可以根据现实需要,凭借其想象力,设计出多样具体的信托产品,这一点是其他金融产品的设计师所望尘莫及的。也正是这种灵活性,才有能力满足高净值客户日益个性化的理财需求。

中国首家信托机构——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诞生于1979年,。信托机构在这一背景下成立,被赋予了一种特殊的使命——为中国现代化建设和改革开放融通资金。但由于法规的不健全和定位的不准确,中国的信托业发展历经坎坷,前后经历了五次行业性的大整顿,这在中国的金融史上是绝无仅有的。在第五次整顿中,信托业“一法两规”的确立,才真正拉开了信托回归本业的大幕。

1993年以来,我国的金融业实行分业经营、,各机构都在自己的“一亩三分地”里精耕细作,谁都不敢轻易越雷池半步。信托公司凭借其制度的灵活性——是目前唯一一个可以横跨资本市场、货币市场和实业投资领域的金融机构,信托公司的触角几乎可以伸向经济的每一个角落。这是银行、保险和证券公司三大金融机构都没有的待遇,但由于实行分业经营,它们也无法通过其它渠道来分享信托公司的特殊待遇。

2006年年底,银监会的一纸文书,改变了这种分割的局面。银监会在新颁布的《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中,支持金融机构对信托公司进行并购,当然,这里的“金融机构”包括商业银行。,交通银行[6.21 0.65%]以独特的战略发展眼光,发现了金融领域中的这颗“珍珠”——信托牌照,有了信托牌照犹如拿到了进入各个行业和开展各种业务的通行证。2007年5月30日,交通银行发布公告称,将投资不超过人民币12.2亿元,通过股权转让、增资扩股等方式获得重组后的交银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前身为湖北国投)85%的股权。之后,多家银行也为拿到信托牌照而奔波忙碌,金融行业拉开了银行收购信托公司的大幕。

继交通银行收购信托公司后,建设银行[5.28 1.54%]通过增资原合肥兴泰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持有其67%的股份,并成为其控股股东,公司更名为建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之后招商银行[15.26 3.39%]、光大银行[4.90 8.89%]、兴业银行[28.16 1.88%]、民生银行[5.62 2.74%]四家银行分别与西藏信托、云南信托、联华信托、陕国投洽谈收购事项。近日,国家开发银行内部人士透露,该行正在物色信托牌照。虽然银行收购信托公司的道路并非一帆风顺,但至少表明,各银行已经看到了信托的价值,这场信托公司嫁接银行的盛会将越来越精彩。中国的金融业也在这一盛会的衬托下,慢慢地走向混业经营的新时代。

醉翁之意不在酒,事实上,银行收购信托公司的主要目的并非是扩大规模,而是取得信托牌照这一无形资产。拿到信托牌照,银行的投资领域和业务范围就扩大了许多。尤其是在开展私人银行业务时,可以进行多个领域、多种方式的组合投资,进而最大可能地降低投资的非系统性风险,这也为银行扩大高净值客户群提供了一个非常有利的机会。据了解,信托公司对于这次联姻也颇为积极,被银行看重的信托公司,他们也很想傍上银行这个“大款”。由于历史原因,信托公司的社会声誉不好,呈一度被看成是“非法集资”的代名词,加上受到政策的限制(如信托合同份数和分支机构的设立),信托公司的业务开展可以说是步履维艰。而银行作为中国主要的金融机构,以其遍布全国的营业网点,将业务渗透到了广大居民的日常生活中。信托公司联姻银行后,前者可凭借其制度优势,设计出各种各样适合投资者需求的理财产品,后者可通过其庞大的营销网络,将理财产品推介给客户,两者的结合不愧是珠联璧合。

不过,业内人士对银行收购信托公司褒贬不一,有的认为银行控制信托牌照后,可以更便利的借助于信托平台在业务发展上大展拳脚,也会助推我国私人银行业务快速发展。有的则担心,银行能否领会到信托业“一法两规”的精髓,并严格按其开展信托业务?信托公司是否会沦为银行的附庸,只作为银行开展其自身业务的一个通道,而失去其本身的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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