刍议我国公司法人治理结构

发布时间:2019-08-21 19:14:15





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核心是通过公司权力的配置,建立有效的监督和激励机制,以保护公司股东的权益,实现公司利益的最大化。我国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和我国国企公司化改革密切相关,通过剖析我国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现状,提出完善我国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措施。


一、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内涵

(一) 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界定

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又称公司治理,公司治理结构,公司权力机关构造,公司管制。对其内涵,学者从不同角度考虑,有不同理解。有人认为公司治理结构就是指所有者、董事会和高级经理人员组成的一种组织结构,在这种结构中,三者之间形成一定的制衡关系,通过这一结构,所有者将自己的资产交由公司董事会托管; 公司董事会是公司的最高决策机构,拥有对高级经理人员的聘用、奖惩以及解雇权; 高级经理人员受雇于董事会,在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经营企业。也有人认为,公司治理主要涉及三方面内容: 公司控制权的配置和行使; 对董事会、经理人员和职工的监控以及对他们工作绩效的评价,如何设计和实施激励机制。还有观点认为,公司治理结构,狭义指有关公司董事会的功能、结构、股东的权利等方面的制度安排,广义指有关公司控制权和剩余索取权分配的一整套法律、文化和制度性安排。笔者认为,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是一整套制度体系安排,它包括股东、董事会和经理层在内的公司内部参与者之间的权利制衡和义务设置机制以及公司外部监督影响机制两个组成部分,其核心是公司内部的监督管理机制,其根本目的是通过这种安排,达到相关利益主体间的责、权、利的相互制衡,实现公平和效率的合理统一。

(二) 公司内部权力制衡机制

现代公司是现代国家的缩影。资本主义“三权分立”学说和制度对公司治理结构产生了重要影响。实现公司内部各权力机关权力的合理分配与有效制衡是良好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应有之义。

1、股东大会

股东大会由公司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关,有权对公司的所有事项做出决策并制定公司规章,是公司的非常设性机关。股东大会的权力来源于公司的投资者----股东。股东因投资于公司而享有股东权。从权力行使的目的上可将股东权划分为共益权和自益权。其中,共益权是指股东参与选举和议决的权利,如出席股东大会权、表决权等; 自益权是指股东对企业利润的分配请求权、企业破产时对剩余财产的分配请求权等。股东通过股东大会聚集在一起,决定公司的发展战略,选举董事和监事,以充分表达其意志。各国公司法一般都对股东大会的种类、会议召集、运行方式、议事规则、股东权利的行使、审议事项、股东大会的决议等做了详尽规定,我国也不例外。

2、董事会

董事会是股东大会的执行机关,对股东大会负责。由董事组成,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和更换。关于董事的法律地位,主要有代理说、委任说和代理与信托兼有说等观点。代理说以德国立法为代表,认为董事与公司之间的关系完全适用法律关于代理关系的调整规范,代理人在公司委托权限内开展公司业务的管理活动,公司对董事会成员所进行的管理公司业务活动的后果负责。委任说以日本、我国台湾地区立法及学说为代表,我国学界亦有主张。该说主张导入委任关系来说明董事与公司之间的关系,认为公司为委托人,董事为受任人,委任标的是公司财产的管理与经营。代理与信托兼有说主要以英、美国家及我国香港地区的立法和学说为代表。该说认为董事对公司的财产处于信托关系法理意义上的受托人地位,应尽其公正与相当注意的义务,类似于善良管理人应尽的义务。董事会是公司董事集体行使权利( 力) 、执行公司业务和经营意思决定的常设机关。各国公司法一般都对董事会的权利( 力) 、议事程序、决议事项等作了规定。

3、监事会

随着公司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日趋严重,董事会及经理层的权力日益膨胀,股东大会作为非常设性机构对其的监控是有限的。为此,大陆法国家专门设置常设性的监事会,英美法国家在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等来实施监督。监事会是公司的矫正器,主要对董事会、经理的执行行为和公司财务运作实施监督,以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三)公司外部监督影响机制

公司外部的监督影响机制是一种间接约束机制,也会对公司治理结构产生一定的影响,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1、 资本市场的影响

资本市场的影响是对公司主导权的争夺,表现为对公司的收购。在现代公司中,由于股权高度分散,个体投资者很难通过股东大会对公司实施监督。当公司董事会及经理层不尽职尽责,导致公司经营业绩下降,股东就通过“用脚投票” 的方式来形成对公司行为的约束及对其代理者的选择。由于存在公司在资本市场上被收购的可能性,从而对公司的经理人员会产生一定的压力,促使其努力实现公司利益的最大化。

2、 经理人市场的影响

在公司中,经理的报酬及认可程度同公司的经营业绩存在着直接联系,而这都是由市场来评价的。经理人市场的存在和竞争会对经理施加有效压力,促使其努力工作。

3、 政府市场管理的影响

政府对市场的管理主要表现为一种间接调控,即主要通过对不正当竞争行为、垄断行为的规制,为公司营造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

二、我国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现状

我国公司法人治理是和国有企业改革紧密相连的。1993 年国家提出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并要求国有企业按照《公司法》的要求改制成“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 的规范公司形式,但总体上来说国企改制仍未彻底完成,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仍未建立。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有:

(一)公司内部权力机关的监督机制未能很好发挥作用

1、 股权比例不合理,股东大会形同虚设

目前在我国国企改制中,首要的问题是国有股出资人不到位,小股东则专注于股票投机,不热心于公司的经营,使得所有权主体“ 缺位” 现象十分明显。其次是国有股高度集中,“一股独大”,使得小股东很难在股东大会上取得发言权,对公司活动进行决策。再次,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监督机制不完善。最后,我国《公司法》第111 条虽然规定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侵犯股东合法权益,股东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要求停止该违法行为和侵权行为的诉讼,但对于提起诉讼的股东的资格、提起程序等问题并没有做出具体规定,操作性不强。

2、董事会构成不科学,监督功能损失

在我国目前国企改制的公司中,首先,国有股“一股独大”,反映在董事会构成上即是国有大股东推荐的董事占绝大多数,造成董事会只反映少数控股股东的利益,而对中小股东不闻不问。其次,董事多由上级任命或政府有关部门委派,董事会的构成出现内外董事比例失调的现象。第三,许多公司的董事长兼任总经理,使得公司的监督制约机制被破坏。第四,对董事义务和董事责任的规定不够明确。

3、监事缺少独立地位,监督乏力

在公司组织机构中,监事会与董事会是两个平行机构,都由股东大会产生并向股东大会负责。但在我国目前国有股比例较高的情况下,因未限制多数股东的表决权,很可能出现多数股东同时控制董事会和监事会的情况。其次,我国《公司法》对监事会的独立地位缺乏保护性规定,职工监事身份不独立,其工薪、职位由总经理决定,行使权力有后顾之忧。再次,监事会不能以公司名义对董事、经理行使诉权,削弱了其制约高级管理人员的作用。

(二)公司外部监督影响机制不健全

1、证券市场的监督机制薄弱

目前我国资本市场刚刚开始发育,国有股和法人股不能上市流通,广大中小股东“用手不能,用脚无力”,很难通过证券市场对公司进行兼并、收购,这就使得证券市场对公司治理结构的影响力大大减弱,经营管理者没有受到相应制约。

2、法律环境亟待完善

目前虽然有不少经济方面的法律,但还需完善,一些法律立法级别较低,一些重要的法律尚未制定,法律间尚存在冲突,体系化的法律还任重道远。

三、我国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完善

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是我国国有企业改革的方向,而建立科学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核心内容和内在要求。鉴于上述我国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现状,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方面对其进行完善:

(一) 优化股权结构,建立多元投资体系,保障少数股东利益

股权结构是公司治理结构的基础,股权结构的状况决定和影响着公司治理结构各组成部分的实际效能。首先,解决国有股出资人到位问题,在法律上明确国有股股东的资格。其次,、自然垄断行业及需要国家控股的行业外,降低国有股比重,形成国有股、法人股、个人股同股同权,使公司的经营决策更好地体现各类主体的意志和利益。第三,鉴于银行是中国企业最重要的外部资金来源,因此,银行的融资与监督作用使其能在转轨时期公司治理结构中起到独特作用。,让银行参与公司治理。第四,规定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法定人数,防止大股东滥用多数表决权。第五,增设股东提案权,使少数股东合理意见得到关注,促进公司管理的民主化。 (/www.trustlaws.net编辑)

(二)实行内部监控为主,外部监控为辅的监督机制

1、规范公司组织机关人员的产生条件和程序

如前所述,目前在我国,公司组织机关人员的产生程序不够规范,大多由政府部门提名和任命,从而导致他们不对公司负责,只对其上级政府部门负责。故应严格按照《公司法》规定的有关公司人员的任职条件和资格及有关程序选举产生公司的董事、监事,再由董事会聘任经理人员,保证公司独立的人事权,杜绝行政干预。

2、股东大会方面

必须落实股东大会制度,使股东大会真正成为公司的最高权力机关,成为全体股东平等行使股东权的场所。为此,可采取以下措施: 第一,切实保障股东大会选任董事的权力。在法人治理结构中,股东大会选任董事的权力是投资者保护自身权益的法宝,也是选拔经营管理人才和提高企业素质的保证。因此,无论是政府部门还是各级党组织,都要尊重股东大会的这项法定权力,政府和党组织可以通过出资人代表向股东大会推荐人选、提出建议,但任命董事的权力只能由股东大会行使。第二,在表决程序上采取适当保护小股东的措施。这对于维护股东大会的民主决策是十分必要的。如,维护小股东了解公司经营情况和查阅公司账簿的权利; 设立能够使小股东集体行使权利的表决代理制、累积投票制等等。第三,设立董事向股东大会述职制度和股东大会对董事质询、调查和罢免制度。这有利于加强对董事的监督制度。第四,规定个别股东代表公司对董事会的违法行为提起诉讼的权利。在公司权益受到公司内部人侵犯时,可能出现董事会、监事会不加追究的情况,这时,持续拥有公司股份达一定期限和一定比例的股东有权出面代表公司提起诉讼。

3、董事会方面

董事会是股东的代理人,既享受决策权,又有经理层的任免权,起着“承上启下” 的作用。加强董事会职能,可采取以下措施: 第一,优化董事会内部结构,增加职工董事和外部董事,并规定上市公司的董事会中必须有1 -2 名小股东推选的董事。第二,从制度上保证董事会职权由董事会集体行使,而不是董事长个人行使。董事会必须作为一个整体来行动,这是各国公司法公认的原则,也是我国公司法遵循的原则。按照这一原则,董事会的一切决定,都应该以整体名义和整体行动做出。董事长是董事会的召集人,他只有在获得授权的情况下并且在授权范围内,才能单独行使董事会职权。我国现行《公司法》将董事长规定为法定代表人,这实际上是工厂制观念的延续,不能体现董事会集体行使权力的原则,也不符合国际上通行“董事均有权对外代表公司” 的规则。因此,笔者建议在修改《公司法》时,应取消这一规定,确定董事均可经章程或股东大会授权对外代表公司。第三,完善董事会的监督体系,董事尤其是执行董事应定期向董事会汇报工作; 实行董事长与总经理分离制,以保证董事会对总经理的监督。第四,强化董事义务,实行董事责任追究制度和董事资格取消制度。董事应当以高度的谨慎和勤勉,忠实地履行职责。董事会决策失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有过失的董事应承担赔偿责任。有弄虚作假、以权谋私等不端行为的董事,应当依法被取消董事资格并不得在任何公司中担任董事和经理。专职董事还应与公司签订服务合同,合同中应明确规定董事“ 竞业禁止” 的后契约义务。第五,完善董事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对于企业高级管理人员的报酬和利润分配,可采用与个人能力和经营业绩挂钩的各种办法,如年薪、配售股、奖励股、股票期权等。

4、监事会方面

监事会形同虚设是目前我国公司治理结构中存在的通病,应从以下几方面着手完善监事会相关制度。第一,监事会主体多元化,结构合理化。根据我国《公司法》规定,监事会成员由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组成。但《公司法》未对这一比例做出规定,造成在实践中这一比例被股东大会缩小或否定的现象存在,从而影响监事会监督作用的发挥。因此,笔者建议在修改《公司法》时,应针对不同种类公司对这一比例做出规定。另外,还应有法律、财会、工商管理等专业人士担任监事。第二,保证监事会独立行使职权。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行使监督权所需要费用应由股东大会决定,不应受到董事和经理的干涉。第三,完善监事会的职能。当公司董事、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利益,并经纠正无效时,监事会应代表公司提起诉讼。监事会还应有调查权和质询权,定期对公司业务、财产状况进行调查,还有权要求董事、经理报告公司的经营情况。

5、完善信息披露制度,提高公司运行透明度,由公司董事会定期将公司重大事项进行披露这些重大事项包括公司的长远规划、财务情况、人事情况、重大担保事项、高级管理人员离任审计等。信息披露制度是保护投资者和债权人的一项重要制度,也是制约“内部人控制” 的一项重要措施。

6、健全市场体系,完善外部监督机制

具体应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加强资本市场的完善,培育正常运转的股票和债券市场等企业的直接融资市场,以改变目前国有企业过分依赖国有银行的间接融资方式; 建立和完善与之配套的证券和金融监管机制,规范和统一各种市场中介机构; 同时要大力培植企业家市场,改目前选择企业家的政府行为为市场行为。

7、,使之体系化,为公司的发展提供良好的法律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