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公司从事私募股权投资业务具有优势

发布时间:2020-03-18 06:34:15


最近,,净资本管理办法也即将出台,房地产新政还将持续,证券市场处于低迷,信托计划开户迟滞不前,所有这些都向信托公司发出一个明确的信号:信托公司将再一次面临政策与市场的严峻考验,新的业务转型在即,信托公司必须尽早走上一条本应属于自己的——自主管理这一正确并可持续发展的根本道路。而在信托公司面临的转型路径的选择上,大力开展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设立与管理业务,不失为信托公司既有利于提高自主管理水平,又具有信托特色的业务发展道路。  抓住机遇尽快发展  私募股权投资业务  从私募股权投资业务的性质与实践来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实质为信托业务,从某种角度讲,也是最高级、最典型、最具前景的信托业务。由于信托公司既具有融资功能,又有范围广泛的投资功能,是惟一既能投资资本市场,又能投资货币市场,还能投资实业领域的金融机构。因此,设立和运行基金应当并完全可以成为信托公司长期、稳定并可持续发展的主营业务。  当前,境外私募资本巨头竞相在中国设立管理公司并力图在境内拓展人民币基金业务、境内证券公司依托其从事企业境内上市的保荐、承销业务所建立客户群而从事PRE-IPO阶段私募投资、保险公司凭借其资金优势开始自行完善资金投资管理平台,随着中国资本市场一同成长的民营私募投资管理群体也日益壮大,当前是中国私募基金成长的最好时期,也是本土私募巨头形成及私募基金市场份额切割的关键阶段。此时,如果信托公司未能及早介入并大力开展这方面的业务,若干年后,中国将很快形成私募基金的几大巨头,信托公司开展这一业务本身所具有的优势将随着市场的变化而不再继续。  相比上述诸多从事基金设立及管理业务的主体,信托公司拥有如下特殊优势:  第一,基金的本质即为信托,信托公司此前从事的集合资金信托业务就是典型的基金,有很多信托公司开发的股权投资型集合信托计划,其实已类似股权投资基金的操作模式。这些操作模式如再按照私募基金的投资管理模式加以进一步规范与创新,就是典型意义上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  第二,除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保险资金等拥有雄厚实力的机构资金外,基金的重要投资者仍来源于银行,银行通过存款、结算等业务所掌握的客户是基金重要的潜在投资群体。,通过此前的“银信合作”业务的磨合,信托公司与银行有更为熟稔的关系及具有更为广泛的共同利益,这在资金募集阶段将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从这一点上说,信托公司不仅不应该放弃原有的银信合作资源与机制,相反更要在原有合作的基础上,进一步开发出一条更新、更高水平的银信合作之路。更何况,如果信托公司开展私募基金的业务规模和业绩也得到了市场与相关部门的高度认可,即使吸引如社保基金那样的资金投资于信托公司设立与管理的私募基金,也将是早晚可以期待之事。  第三,信托公司近些年的信托业务,虽然大量从事的是信托融资业务而非真正的投资业务,但在其向企业提供融资服务过程中,不仅储备了许多优质、高端的投资者群体,同时也开发并储备了众多的投融资项目,并在项目筛选、行业研究、项目推介、股权投资与管理等方面积累了众多十分宝贵的经验。这些投资群体与信托公司开展传统信托业务的经验都将为信托公司开展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业务提供强有力的基础与保障。  第四,信托公司金融机构的背景、、与其雄厚的资本金实力,加之近些年建立起来的广泛的市场营销渠道与网点及项目开发点的布置等,都是一般私募基金设立与管理机构所不具备的。  信托公司从事  私募股权投资业务的模式  信托公司参与基金相关业务主要可以通过以下两种模式参与:  第一种模式,基金募集和对外投资可以在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平台上进行,即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参与设立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然后以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名义对外直接投资。在此模式下,信托公司所做业务与以往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业务应有以下不同:一是该计划不应再设计为单独的融资功能,而是直接为股权投资;二是信托的期限可以不再局限于短期,可以根据投资项目的实际需要加以合理设定;三是避免再有预期收益率及担保、回购等传统债项的设计,而是根据投资基金的投资及退出程序等做出相应设计。  第二种模式,信托公司主导设立基金管理企业,然后透过基金管理企业从事基金设立及对外投资事宜。本模式与第一种模式的重大区别在于:基金是单独设立的主体并作为投资平台,而第一种模式以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作为投资平台。本模式下,仍有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运用的余地,如信托公司可以发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并以该信托计划作为给基金提供资金的有限合伙方。  第一种模式下,基金的投资平台仍为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而在第二种模式下,只要信托公司取得直接投资的许可,理论上,信托公司对单个基金的投资不必受限于两个“20%”的限制。同时,就业绩报酬也可以设定更为灵活有利的安排。第一种模式下,项目核心管理人员的激励平台仍为信托公司,而在第二种模式下,可以设定更为灵活的激励平台及通过更为多样的来源来实现盈利收入。与单纯信托业务中仅能以受托人或者财务顾问名义获得报酬不同,信托公司的核心管理人员可以通过参与设立基金管理企业和/或投资顾问企业并透过基金管理企业和/投资顾问企业为基金提供管理服务和投资顾问服务的方式获取相应报酬。在该种模式下,基金管理企业和投资顾问企业相当于单独建立的项目公司,有利于更为灵活的薪酬及激励体制的建立。  加强对私募基金  退出机制的研究与协调  尽管信托公司从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设立与管理具有相应的优势,但其面临的退出机制却不容乐观。这也许正是当下信托公司未能在这一领域大有建树或未能大规模开展的症结甚至是瓶颈所在。  2009年11月20日,证监会发布《关于修改〈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的决定》,主要修改为:明确包括中国公民、中国法人、中国合伙企业及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章规定的其他投资者均可作为投资者开立证券投资账户。2009年12月1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发布《合伙企业等非法人组织证券账户开立业务操作指引》,至此,合伙企业作为境内上市公司股东登记的难题彻底破解,但信托公司发起设立的合伙私募基金能否与其他合伙私募基金或合伙体同等对待,却仍是一个不解之谜。  其实,只要信托公司参与设立的合伙型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与其他私募基金没有什么本质的不同,。当然信托公司在今后参与设立私募基金时,也应规避一些传统的做法,如传统意义上的信托计划就必须按照私募基金的各项要求加以规范后方可再做基金的有限合伙人。  另外,信托公司除了研究与协调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市场的退出机制外,还可以研究并寻求其他版块或市场的退出机制问题。如新三板市场、产权交易所、国外市场等。【打印文章】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