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的存续(第55条)

发布时间:2021-05-31 06:38:15



【条文】  (提示:本文已由重新编辑)

第五十五条 依照前条规定,信托财产的归属确定后,在该信托财产转移给权利归属人的过程中,信托视为存续,权利归属人视为受益人。

【释义】 (提示:本文已由重新编辑)

本条是关于信托存续的规定。 (提示:本文已由重新编辑)

依照前条规定,信托终止后,信托财产归属于信托文件规定的人。如果信托文件对信托财产的归属未作出规定,则信托财产归属于:(一)受益人或者其继承人;(二)委托人或者其继承人。在确定了信托财产的归属人后,受托人与权利归属人应当依法办理有关财产转移手续。比如当信托财产为不动产时,应当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即信托财产转移给权利归属人需要一定的时间。这就产生了这样的问题:在这段时间里,信托财产的权利归属人处于什么法律地位,与原信托之间存在什么法律关系。 (提示:本文已由重新编辑)

依照本法规定,信托终止后才会出现确定信托财产的归属问题。因此,从原信托本身来讲,其已经终止。但是信托财产转移给权利归属人的过程,是对原信托的信托财产的处置,与原来设立的信托具有紧密的联系。为此本条规定,信托财产的归属确定后,在该信托财产转移给权利归属人的过程中,信托程中,信托视为存续,权利归属人视为受益人。本条的规定,可以理解为这是一种法定信托,即法律规定在信托财产转移给权利归属人这一期间,原信托视为继续存在,权利归属人视为受益人,解决了信托财产转移给权利归属人这一期间的法律关系问题。权利归属人作为受益人,有权向受托人主张其对信托财产的权利。这样规定的目的是保护权利归属人的利益。但是这种存续与原信托是有区别的,受托人的职责发生了变化。由于原来的信托已经终止,因此,受托人只能从事与清算活动有关的活动,比如收取信托财产的债权、清偿信托财产的债务、分配信托财产给权利归属人以及制作清算报告等。 (提示:本文已由重新编辑)

本条关于信托存续的规定,日本、韩国和我国台湾信托法都有类似规定。比如《日本信托法》规定,信托终止,在信托财产移转于归属权利人前,信托视为存续。于此情形,归属权利人视为受益人。 (提示:本文已由重新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