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暂行办法(1997年5月22日)

发布时间:2019-08-22 15:54:15



银发[1997]216号

第一章 总 则

一、为了规范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业务操作,、票据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所称承兑系指付款承诺在商业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的票据行为

本办法所称贴现系指商业汇票的持票人在汇票到期日前,为了取得资金贴付一定利息将票据权转让给金融机构的票据行为,是金融机构向持票人融通资金的一种方式。

本办法所称转贴现系指金融机构为了取得资金,将未到期的已贴现商业汇票再以贴现方式向另一金融机构转让的票据行为,是金融机构间隔通资金的一种方式。

本办法所称再贴现系指金融机构为了取得资金,,是中央银行的一种货币政策工具。

三、承兑、贴现、转贴现、再贴现的商业汇票,应以真实、合法的商品交易为基础。

四、承兑、贴现、转贴现、再贴现等票据活动,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再贴现应当有利于实现货币政策目标。

五、承兑、贴现、转贴现的期限,最长不超过六个月。再贴现的期限,最长不超过四个月。

六、、发布与调整。

贴现利率采取在再贴现利率基础上加百分点的方式生成,。

七、转贴现利率由交易双方自主商定。 (编辑)

1、为防范商业汇票业务风险,有关金融机构要健全商业汇票承兑、贴现、转贴现、再贴现的申请、审查、审批制度,依法进行业务操作。

2、商业汇票承兑、贴现、转贴现、再贴现的处理手续,。

3、办理商业汇票承兑、贴现、转贴现、再贴现业务的金融机构,须健全有关业务统计和原始凭证档案管理制度,。

第二章 承 兑(/编辑)

一、向银行申请承兑的商业汇票出票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为企业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并依法从事经营活动;

2、资信状况良好,具有支付汇票金额的资金来源;

3、在承兑银行开立存款帐户。

商业汇票的出票人应首先向其主办银行申请承兑。

二、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及经其授权或转授权的银行分支机构可承兑商业汇票。

非银行金融机构、不具有贷款权限或未经其上级行承兑授权、转授权的银行分支机构,不得承兑商业汇票。

三、承兑商业汇票的银行,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编辑)

具有承兑商业汇票的资格;
与出票人建立委托付款关系;
有支付汇票金额的资金来源。

四、银行承兑商业汇票时,应考核承兑申请人的资信情况,必要时可依法要求承兑申请人提供担保。

五、,向承兑申请人收取承兑手续费。

六、各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应对其分支机构核定可承兑总量或比例,实行承兑授权管理,并依法承担承兑风险。银行分支机构依据其上级行的承兑授权,在核定的可承兑总量或比例内承兑商业汇票。

七、、农村合作银行承兑商业汇票实行总量控制。。

八、,监控辖内承兑总量与风险度。

第三章 贴 现(/编辑)

一、向金融机构申请票据贴现的商业汇票持票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为企业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并依法从事经营活动;
与出票人或其前手之间具有真实的商品交易关系;
在申请贴现的金融机构开立存款帐户。
二、持票人申请贴现时,须提交贴现申请书,经其背书的未到期商业汇票,持票人与出票人或其前手之间的增值税发票和商品交易合同复印件。

三、办理票据现贴业务的机构,。

四、贴现人选择贴现票据应当遵循效益性、安全性和流动性的原则,贴现资金投向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信贷政策。

五、贴现人应将贴现、转贴现纳入其信贷总量,并在存贷比例内考核。

六、贴现人对贴现申请人提交的商业汇票,应按规定向承兑人以书面方式查询。。

七、各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应当运用贴现、转贴现方式增加票据资产,调整信贷结构。

第四章 再 贴 现

一、、政策性银行及其分支机构。

对非银行金融机构再贴现,。

二、再贴现的操作体系:

,受理、审查、审批各银行总行的再贴现申请,并经办有关的再贴现业务(以下简称再贴现窗口)。
,受理、审查、并在总行下达的再贴现限额之内审批辖内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的再贴现申请,经办有关的再贴现业务(以下简称授权窗口)。
授权窗口认为必要时可对辖内一部分二级分行实行再贴现转授权(以下简称转授权窗口),转授权窗口的权限由授权窗口规定。
,可受理、审查辖内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的再贴现申请,并提出审批建议,在报经授权窗口或转授权窗口审批后,经办有关的再贴现业务。
三、,不定期公布再贴现优 先支持的行业、企业和产品目录。各授权窗口须据此选择再贴现票据,安排再贴现资金投向,并对有商业汇票基础、业务操作规范的金融机构和跨地区、跨系统的贴现票据优先办理再贴现。

四、持票人申请再贴现时,须提交贴现申请人与出票人或其前手之间的增值税发票。

五、:

总量比例:按发生额计算,再贴现与贴现、商业汇票三者之比不高于1:2:4。
期限比例:累计三个月以内(含三个月)的再贴现不低于再贴现总量的70%。
投向比例:对国家重点产业、行业和产品的再贴现不低于再贴现总量的70%;对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的再贴现不低于再贴现总量的80%。
六、,并根据金融宏观调控的需要适时调增或调减各授权窗口的再贴现限额。各授权窗口对再贴现限额实行集中管理和统一调度,不得逐级分配再贴现限额。

第五章 罚 现

一、承兑、贴现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承兑人和贴现人暂停对其办理商业汇票承兑和帖现:

未支付或未足额支付其签发商业汇票票面金额的;
未以商品交易为基础签发商业汇票的;
以非法手段骗取金融机构承兑、贴现的。

二、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的,由其上级行责令其暂停承兑、贴现业务:

对未以商品交易为基础的商业汇票办理承兑、贴现的;
将未以商品交易为基础的商业汇票用于申请再贴现的;
越权承兑商业汇票的;
未按规定办理票据查复或查复内容不真实的。

三、授权窗口或转授权窗口有下列情形之一, 评,情节严重的,暂停其再贴现权:

越权办理再贴现的;
逐级分配再贴限额,执行限额集中管理、统一调度原则不力的;
对未以商品交易为基础的商业汇票办理再贴现的;
再贴现投向不合理的。

四、承兑、贴现申请人采取欺诈手段骗取金融机构承兑、贴现、情节严重并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对未以商品交易为基础的商业汇票办理承兑、贴现、再贴现,并造成信贷资金损失的,、有关商业银行上级行对有关责任人给予纪律处分,情节严重并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一、、贷款和结算业务的外资银行或其分支机构适用本办法。

二、,适用本办法有关规定。

三、各授权窗口、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要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四、。

五、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