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事仲裁财产保全操作指南

发布时间:2019-08-30 12:56:15


  海事仲裁财产保全程序是如何提起?可以分为海事仲裁前财产保全程序的提起、海事仲裁中财产保全程序的提起。那么确定海事财产保全担保的考量因素是哪些?下面快车小编将为您一一介绍。

  一、海事仲裁财产保全程序的提起

  1、海事仲裁前财产保全程序的提起

  合同约定仲裁管辖的情况下,一方当事人因纠纷欲申请财产保全的,如果还未提出仲裁请求的,不论相对方是否已提出仲裁请求,。

  2、海事仲裁中财产保全程序的提起

  合同约定仲裁管辖的情况下,一方当事人因纠纷欲申请财产保全的,如其已在仲裁程序中提出仲裁请求包括反请求的,应向仲裁机构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决定是否准许财产保全申请并采取保全措施。。

  二、确定海事财产保全担保的考量因素

  海事财产保全担保,包括海事财产保全请求人为申请海事保全所提供的担保以及被请求人为解除海事财产保全而提供的担保。

  1、宽严适度,灵活掌握

  海事财产保全中,,决定当事人是否应当提供担保以及担保的数额。诉前申请扣押营运中船舶的,担保的数额应不低于以该船计算的三十天的滞期费。诉讼中申请扣押营运船舶的,担保数额在以该船计算的三十日至九十日的滞期费之间。扣押已经停航或处于非营运状态船舶的,适当降低。仅申请对船舶采取限制过户、转让、抵押等措施的,因对被保全人的影响较小,,实务中,。

  2、稳妥可靠,确保执行

  为确保执行,以现金担保及银行等有资质担保能力的金额机构的保证为主,同时人性化考虑当事人的资金占用压力,除现金、保证、设置抵押、质押外,还允许当事人以房产、船舶、车辆等物作为担保。

  其中作为担保的房产、船舶、车辆原则上不能存在抵押,船舶作为担保物的,必须投保。房产作为担保的,担保人还应提供非生活唯一用房且另一住房在担保期间产权不变更的声明,及财产共有人均同意作出担保的书面材料。

  三、保全申请人请求撤销驳回其仲裁请求的仲裁裁决,是否影响海事财产保全的解除

  作为一种非诉纠纷解决方式,仲裁具有便利、高效的优势,受到越来越多人的重视与运用。根据《仲裁法》“一裁终局”原则,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自做出之日起生效。与之并行,作为对仲裁进行司法审查的重要方式,撤销仲裁裁决是对仲裁司法监督的重要组成,。在案涉仲裁裁决驳回中港公司的仲裁反请求后,中港公司准备或已提起撤销仲裁裁决诉讼,被保全人的解除保全申请应否立即准许。

  有观点认为在申请人提供足额有效担保的情况下,为全面发挥财产保全程序的功用,应参照仲裁法第六十四条关于“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裁决,另一方当事人申请撤销裁决的,,暂缓解除,待撤销裁决的结果而定。,则从申请人明确答复不同意解除至撤销裁决的申请被驳回期间给申请人造成的错误保全损失,申请人应予以赔偿。

  这一做法隐含对短期内已确定的利益分配格局进行再分配的预防性保护价值取向,从实务中可减少因仲裁错误导致的执行回转,有可取之处,但由于仲裁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的中止是针对执行程序,涉及撤销裁决作出前后的利益再分配,而保全仅是防止利益再分配无法实现的保护措施,不涉及利益分配,二者不能等同,也不应参照适用。

,其应当是具有既判力,从平等保护申请人及被保全人角度出发,应立即予以解除,毕竟在财产保全的诉讼程序中涉及损害赔偿的计算及支付等实体内容也不适宜,但如果双方当事人能够就解除继续保全的担保及未撤销裁决的继续错误保全赔偿问题达成协议,则无疑是可行且有益的探索。

  (责任编辑:汤先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