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事诉讼】海事请求保全的一般规定

发布时间:2020-04-13 22:16:15


  【海事诉讼】海事请求保全的一般规定

,为保障其海事请求的实现,对被请求人的财产所采取的强制措施

  海事请求保全的一般规定对海事保全作了如下规定:

  一、 当事人起诉前申请海事请求保全的,。

  二、 海事请求保全不受当事人之间关于海事请求的诉讼管辖协议或者仲裁协议的约束。

  三、 申请海事保全的申请人,,申请书中应载明请求事项、申请理由、保全的标的物以及要求提供保全的数额,同时提交有关的证据。

  四、 申请海事保全的申请人,,,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

  五、 ,应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海事请求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执行,对不符合海保全的申请,应当驳回。

  六、 对裁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七、 利害关系人对海事请求保全提出异议,,认为理由成立,应当解除对其财产的保全。

  八、 被请求人提供担保,或者当事人有正当理由申请解除海事请求保全的,。

  九、 海事请求人在法定的期间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未按照仲裁协议申请仲裁的,。

  十、 海事请求保全执行后,有关海事纠纷未进入诉讼程序或仲裁程序,当事人就该海事请求,、仲裁协议的除外)。

  十一、海事请求人申请海事请求保全错误的,应当赔偿被请求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因此而遭受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