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商标专用权相关法律规定

发布时间:2019-08-07 21:29:15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时间:2008.8.1

一、商标的显著性(成为注册商标的条件)
商标法
第八条: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可视性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
第九条: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第十一条: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一)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二)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三)缺乏显著特征的。前款所列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二、商标专用权的取得及保护范围
商标法
第三条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第二十七条 申请注册的商标,凡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由商标局初步审定,予以公告。
第三十条对初步审定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任何人均可以提出异议。公告期满无异议的,予以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
第三十七条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十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
第三十八条 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期满前六个月内申请续展注册;在此期间未能提出申请的,可以给予六个月的宽展期。宽展期满仍未提出申请的,注销其注册商标。
第五十一条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
第五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
(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三)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四)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五)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三、对注册商标争议的程序及争议期间的商标效力
商标法
第四十一条 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撤销该注册商标: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
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商标所有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
除前两款规定的情形外,对已经注册的商标有争议的,可以自该商标经核准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裁定。
第四十三条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维持或者撤销注册商标的裁定后,应当书面通知有关当事人。
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商标裁定程序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