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英国商标法

发布时间:2019-08-23 23:47:15


第一部分 注册商标

1.商标

2.注册商标拒绝注册的理由

3.拒绝注册的绝对理由

4.特殊保护标志

5.拒绝注册的相对理由

6.“在先商标”的含义

7.诚实的同时使用情况下提出的相对理由

8.要求在异议程序中提出相对理由的权力注册商标的效力

9.通过注册商标获得的权利

10.注册商标的侵权

11.注册商标效力的限制

12.注册商标所赋予的权利的穷尽

13.以放弃或受限制为条件的注册侵权诉讼

14.侵权诉讼

15.擦去侵权标记的命令

16.移交侵权商品、材料或物品的命令

17.侵权商品、材料或物品的含义

18.不可获得移交救济的时效

19.关于处置侵权商品、材料或物品的命令

21.对无根据的侵权诉讼威胁的救济作为财产对象的注册商标

22.注册商标的特点

23.注册商标的共有

24.注册商标的转让等

25.影响注册商标的交易的登记

26.信托与衡平法

27.作为财产对象的商标的注册申请许可

28.注册商标的许可

29.独占许可

30.侵权情况下被许可人的权利总则

31.有受让人权利和救济的独占被许可人注册商标的申请

32.注册申请

33.申请日期

34.商标的分类优先权

35.声明要求适用巴黎公约优先权

36.从其他有关的海外申请中要求优先权注册程序

37.申请的审查

38.公告、异议程序和意见

39.撤回、限制或修改申请

40.注册

41.注册:补充规定注册商标的有效期、续展和变更

42.注册期限

43.注册的续展

44.注册商标的变更、放弃、撤销和无效

45. 注册商标的放弃

46.注册的撤销

47.注册无效的理由

48.默许的效力集体商标

49.集体商标、证明商标

50.证明商标

第二部分 欧共体商标和国际事务

欧共体商标

51.“欧共体商标”的含义

52.制定与《欧共体商标条例》有关规定的权力马德里议定书:国际注册

53.马德里议定书

54.制定使马德里议定书生效的规定权力巴黎公约:附则

55.巴黎公约

56.驰名商标的保护:第六条之二

57.巴黎公约成员国的国徽等:第六条之三

58.某一国际组织的徽章等:第六条之三

59.根据巴黎公约第六条之三所作的通知

60、代理人或代表人法:第六条之七

杂项

61、印花税

第三部分 行政和其他补充规定

注册局长

62、注册局长

注册簿

63、注册簿

64、注册簿的更正或改正

65、把条目改写为新的分类

注册局长的权力和义务

66、要求使用书式的权力

67、关于商标申请和注册的信息

68、费用和抵押费用

69、向注册局长提供证据

70、官方行为的责任免除

71、注册局长的年度报告

法律诉讼和上诉

72、作为有效性初步证据的注册

73、被争议注册的有效性的证书

74、注册局长在涉及商标的诉讼中的出庭

75、

76、注册局长的上诉

77、被指定听证和裁决上诉的人

规则、费用、营业时间等

78、国务大臣制定规则的权力

79、费用

80、营业时间和营业日

81、商标杂志

商标代理

82、代理的承认

83、商标代理人注册簿

84、未注册者不可以被称为注册商标代理人

85、对混合合伙制企业和法人团体规定条件的权力

86、“商标代理人”术语的使用

87、与注册商标代理人联系的权利

88、注册局长拒绝与某些代理人来往的权利

侵权商品、材料或物品的进口

89、侵权商品、材料或物品可以被作为被禁止商品对待

90、海关长官制定规则的权力

91、海关和货物税的官员透露信息的权力

违法行为

92、与商品有关的未经授权的商标的使用

93、地方计量权力机构的实施职能

94、注册簿的弄虚作假等

95、虚假地声称某一标志是注册商标

96、关于苏格兰即决裁定诉讼的补充规定

假冒商品的没收等

97、没收:英格兰和威尔士或北爱尔兰

98、没收:苏格兰

第四部分 杂项和总则

杂项

99、未经授权使用皇家纹章等

100、证明商标使用的责任

101、合伙企业和法人团体的违法行为

解释

102、苏格兰表述方式的采用

103、次重要定义

104、解释术语的索引

其他一般规定

105、过渡条款

106、随之而来的修正和废除

107、领海和大陆架

108、程度

109、开始

110、简短标题

附则

附则1

集体商标

集体商标可包含的标识

原产地标志

特点和重要性不会误导的商标

集体商标的使用管理章程

注册局长通过章程

供公开阅览的章程

章程的修订

侵权:被授权使用者的权利

撤销注册的理由

注册无效的理由

附则2

证明商标

总则

证明商标可包含的标识

地理标志

所有人业务的性质

特点或重要性不会被误导的商标

证明商标的使用管理章程

章程的通过等

同意注册证明商标的转让

侵权:被授权使用者的权利

撤销注册的理由

附则3

过渡性条款

介绍

已有注册商标 注册的效力:侵权

侵权商品、材料和物品

注册商标的共同所有

注册商标的转让等

注册商标的许可

未决的注册申请

未决申请的转换

根据旧的分类注册的商标

从海外申请中要求优先权

未决的注册商标变更申请

因不使用而撤销
申请纠正等

关于证明商标使用的规则

谢菲尔德商标

有争议的注册的有效性证书

商标代理

附则4

已有指代的一般修改

1907年专利和工业品外观设计法(c29)

1939年专利、设计、版权和商标(紧急状态)法(c.10)

1968年商品描述法案(c.29)

1974年律师法(c.47)

1975年众议院的无资格法案(c.34)

1976年限制性商业实践法案(c.34)

1988年版权、工业品外观设计和专利法(c.48)

附则5

撤销和废除

第一部分 注册商标

1.商标

(1)在本法中,商标指任何能够以图示表示的、能够将某一企业的商品或服务与其他企业的商品或服务区分开来的标记。

商标可以,尤其是,由文字(包括人名)、图形、字母、数字或商品形状或商品包装构成。

(2)除上下文中另有要求以外,本法所指的商标包括集体商标(见第49条)或证明商标(见第50条)。

2.注册商标 (1)注册商标是依据本法通过商标注册而获得的一种财产权,注册商标的所有人拥有这些权利和本法所提供的救济。

(2)本法没有对未注册商标侵权作制止或赔偿的程序规定,但本法不得影响有关假冒的法律。

拒绝注册的理由

3.拒绝注册的绝对理由

(1)下列商标不得注册:

(a)不符合第1条(1)款要求的标记,

(b)缺乏显著性的商标,

(c)仅仅由在贸易中可以用来表示商品的种类、质量、数量、用途、价值、产地、商品生产或服务的提供时间、或商品或服务的其他特点的标记或说明构成的商标。

(d)仅仅由已成为当代语言或行业中的善意的惯例和通常表述的标记或说明构成的商标,

如果在申请注册之日以前,某一商标已经实际上通过使用获得了显著性,则不得依据上述(b)、(c)、(d)项而拒绝注册。

(2)一个标记不能作为商标注册,如果它仅含有:

(a)由商品自身的性质而产生的形状,

(b)为获得技术结果而需有的商品的形状,

(c)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

(3)一个商标应不予注册,如果它

(a)不符合公众政策,或有违于道德准则,或

(b)具有欺骗性(比如商品或服务的性质、质量或产地)(4)如果英国的任何法令、法则、或共同体法律的任何条款禁止某一商标的使用,或达到这种程度,则该商标不得注册,

(5)第4条(特殊保护标记)所规定或所涉及的商标不得注册。

(6)出于恶意提出申请的、或商标申请达到恶意程度的商标不得注册。

4.特殊保护标志

(1)商标如果由下列各项构成或包含有:

(a)皇家军队、或皇家军队的任何主要盾徽、或任何与皇家军队或其盾徽十分相似的,极易引起误认的徽章或图案,

(b)皇冠或任何皇家旗帜的图形,

(c)女王陛下或任何皇室成员的肖像,或任何似是而非的模仿,

(d)很可能使人们认为申请人已经或最近已获得皇家的恩赐或授权的文字、字母或图形,

应不予注册,除非在注册局长看来,上述各项已经女王陛下同意或视情况得到有关的皇室成员同意或代表他们的同意。

(2)商标如果由下列图案构成或包含有下列图案:

(a)联合王国的国旗,或

(b)英格兰、威尔士、苏格兰、北爱尔兰或马恩岛的旗帜,

如果在注册局长看来该商标的使用会引起误认或产生严重的冒犯性,应不予注册。

可以根据(b)项有关旗帜的规定来制定条款。(3)在第57条(巴黎公约成员国家的国徽等),或第58条(一些国际组织的徽章等)规定的情形下,商标应不予注册。

(4)如果商标由下列各有关项构成或包含有有关项,禁止此类商标注册的条款可以根据在这些情况下可以规定的规则制定。

(a)由王权授予的一个人有权享有的纹章,或

(b)与这样的纹章十分相似,足以引起误认的徽章

除非在注册局长看来已经得到那人的同意或代表那人的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