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关于撤销第787190号"1997"注册商标的决定

发布时间:2019-08-22 21:51:15


发布部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
发布文号: 商标管(1995)468号商标管(1995)468号

徐州汉都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你公司委托徐州市商标事务所于1994年5月3日向我局提出“1997及图形”商标的注册申请,我局于1995年10月28日核准注册,注册号为787190。
八条第(9)项和第 ,我局决定,自即日起撤销你公司注册的第787190号商标。你公司应在接到此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787190号《商标注册证》交回我局。
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你公司如果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由该会做出终局决定。
  一九九五年十二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