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注册商标的文字改变字形问题的复函

发布时间:2019-08-26 11:15:15


发布部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布文号:
  《商标法》第 三十七 条规定:“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获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因此,文字作为商标注册后,若注册的是简化字,而实施使用繁体字;或注册的是繁体字,而实际使用简化字,都应视为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可依照《商标法》第 三十 条的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