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将他人注册商标作为商品名称使用问题的复函

发布时间:2019-09-01 00:44:15


发布部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布文号:
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现将彭水自治县酒厂的来函转给你们。我们意见:应当分清商标和商标名称的概念。“小角楼”是他人的注册商标,不是商品名称。将他人的注册商标作为自己同类产品上的商标名称,给他人的注册商标造成损害,这种行为应当按《商标法》第 三十八 条第三款给予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