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注册商标在使用中改变颜色的定性问题的复函

发布时间:2021-05-09 21:25:15


发布部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
发布文号:
河南省漯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商标广告科6月20日来函悉,现答复如下:
  指定颜色的注册商标,在使用中应与该商标注册证所贴商标的颜色相同,若改变了颜色,则属于《商标法》第 三十 条第(2)项所述的行为,应依照《商标法实施细则》第 二十八条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