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审查实例USA PARCEL SELECT

发布时间:2019-08-21 00:12:15


States Postal Service)于2001年 3月8日在国际分类第35类“广告、商业管理咨询”等服务项目上申请注册“USA PARCEL SELECT”商标(见图 1),经审查,虽然未发现有在先冲突商标,但根据《商标法》第十一条第1款第(3)项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商标局以“该文字作为商标缺乏应有的显著特征”为由,于 2002年5月21日驳回了该商标的注册申请。对商标局的驳回决定,申请人没有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于2001年1月21日在相同的服务项目上申请注册的由文字和图形组合而成的商标(见图2),因其图形部分具有显著性,并且未与他人的在先商标产生冲突,故该商标从整体上看已具备了显著特征,应能够获准注册。但是,按照原先一贯的审查标准,商标中如果包含不应由申请人一家专用或者缺乏显著特征的内容,应根据《商标法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的规定,发给申请人商标审查意见书,要求其声明放弃该部分的商标专用权。因此,商标局于2002年5月28日发出商标审查意见书,要求申请人声明放弃商标“USA PARCEL SELEC”的商标专用权。由于申请人没有在规定期限内回覆该审查意见书,其注册申请未予获准。


众所周知,新《商标法》已于2001年12月1日生效,但与之配套实施的《商标法宝施条例》2002年9月15日才开始施行。就对商标实质审查的影响而言,新《商标法》要求从整体上判断申请商标能否注册,同时,《商标法实施条例》又设立了商标审查的部分驳回制度。这就意味着,1993年了月28日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施行的《商标法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确立的商标审查意见书制度,自2002年9月15日起不能再采用,此前商标局受理的商标注册申请如果尚未进行实质审查,就只能根据《实施条例》的规定进行审查了。也就是说,自2002年9月15日起,不论申请人是否主动声明放弃商标中部分内容的商标专用权,只要申请商标整体上具备可注册性,就应子以初步审定并公告。对于注册商标中原本需要声明放弃专用权的部分,根据现行《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关于商标的合理使用的规定,权利人并不享有专用权。例如,本案申请人2001年1月21日在国际分类第39类“通过各种方式运输的包裹和文件的收取、运输、递送、贮藏”等服务项目上申请的另一件与图2商标完全相同的商标已通过了实质审查,于2002年10月21日获准初步审定公告(第1991643号)。

TUEKISH GOLD

美国雷诺烟草公司 (R.J.REYNOLDS TOBACCO COMPANY)于2001年4月5日在国际分类第34类“香烟、烟草、吸烟用打火机、非贵重金属烟灰缸、火柴”等商品上申请注册“TURKISH GOLD”,商标,经审查,并未发现有在先冲突商标,但根据《商标法》第十条第1款第(8)项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商标局以“TURKI(JSHGOLD’含义为‘土耳其黄金’,易导致产源误诏,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为由,于2002年8月2了日驳回了该商标的注册申请。

本案商标的申请人属于美国企业,与申请商标的主要部分“TURKISH”所表示的国家(即“土耳其”)并不一致,申请商标在整体上也没有产生特别明显的地名之外的其它含义,此类商标在审查时通常难以通过。比如:广东某申请人于2001年4月23日在国际分类第34类“雪茄烟切刀、非贵重金属雪茄烟盒、打火石、吸烟用打火机”等商品上申请注册“CANADA LIGHT”以及“AMERICAN MATCH”商标,尽管申请人在申请时声明放弃商标中“CANADA”及“AMERICA”的专用权,两商标仍均被商标局驳回。

当然,此类商标申请也有获准注册的,但多属商标局驳回、申请人申请复审后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决定准予注册的。 比如: 美国申请人申请注册的 “DUTCH MASTERS”商标(第1327203号)以“DUTCHBO”商标(第1263050号),法国申请人申请注册的“INDIAN NIGHT”商标(第1150386号)。能够直接通过商标局的实质审查获准注册的商标申请,通常属于商标所表示的国家地域与申请人所在国家一致的情形,如:荷兰申请人申请注册的“DUTCHLADY”商标(第1286523号)以及美国 申请人申请注册的 “THE AMERICAN SPORTSMA”商标(第725054号)。

编辑日期:2003年第1期

作者:曹新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