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禄寿禧”和恭喜人像商标审查实例

发布时间:2019-08-04 11:36:15


某企业在第31类鲜水果上申请注册“福禄寿禧”商标(图一),在第30类糖果、月饼上申请注册恭喜人像商标(图二)。经形式审查,其提供的手续完备,填写的书件正确,商标局发给其《受理通知书》。经实质审查,两商标均是我国民间约定俗成用来表示吉祥、恭贺的文字和图形,作为商标不易使消费者识别商品生产者或经营者的出处,缺乏商标应具有的显著性,根据《商标法》第七条的规定,驳回两商标的注册申请。

《商标法》第七条规定:“商标使用的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应当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商标从本质上来说,是区别商品的不同的生产者、经营者的标志,或区别服务的不同的提供者的标志,因此显著性是商标的基本特征。本审查实例中,“福禄寿禧”是我国民间表示吉祥的文字,特别从该商标的整体看,是民间常用于张贴的喜庆图样,缺乏商标的显著特征;恭喜人像是我国人民表示喜庆、恭贺的常用图形,尤其在新年春节之际,众多商家、居民都在门上、室内或商品上贴此图案,表示吉利、平安、好运,也缺乏商标的显著特征。若将此类文字或图形作为商标注册,被一家企业独占专用,有失公允,在实践中也很难保护。因此,“福禄寿禧”和恭喜人像商标不予核准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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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日期:199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