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审查实例“CMC FRUIT”
发布时间:2019-08-23 06:43:15
香港申请人陈文洲水果有限公司(CHAN MAN CHAUFRUITCO.,LTD.)于
第十条第一款第(8)项、第二十八条及《商标法实施细则》
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商标局于
但是,反过来,如果指定商品属统称,而商标中使用的商品名称属特指(如将本案申请中的“FRUIT”换成“APPLE”(含义为“苹果”)),则不被允许。对于这种申请,审查员会在审查意见书中要求申请人对所指定使用的商品进行缩小其指定范围的修正(比如在删去“植物、新鲜蔬菜”的同时,将指定商品“鲜水果”修正为“鲜水果(苹果)”。
最后一种选择,如果申请人在申请时根本没有指定“鲜水果”为使用商品,那么,不管是否声明放弃商标中“FRUIT”的商标专用权,该申请都将被驳回。
应当说明的是,
总而言之,类似本案的商标申请,能否获准注册,取决于一点:该商标在实际使用时有无可能导致消费者对商品的性质产生误认,以至于消费者感到受了欺骗。只要有这种可能性,此类商标就不可能获准注册。
“EM·
日本某申请人于
被商标局于
本案中申请商标的主体部分与引证商标均为大写英文字母“EM”,虽然书写方式不同,但整体视觉效果差别并不显著,隔离观察,更不易区分;如果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必然导致消费者对商品的出处产生混淆,以至于做出错误的购买选择。所以两商标应属近似商标。这一结论是显而易见的,申请人自己恐怕也不会否认。申请人之所以对商标局的驳回决定申请复审,想必是考虑到商标评审程序历时较长的情况,启动商标评审程序,可以抢先在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决定之前,同引证商标所有人造行沟通、谈判,达成转让协议。这样,在商标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时,由于商标做出驳回决定所引证的他人在先申请或者注册商标已转让给申请人,驳回理由不复存在,申请人的申请自然能够获准注册。’
当然,申请人也可以放弃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而选择在和引证商标所有人沟通、谈判的同时重新向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如果商标局对申请人的再次申请进行审查时,引证商标已核准转让给申请入,或者引证商标已由其所有人申请撤回或注销,该申请也能获准初步审定并公告。但这样做有一定风险,因为在申请人再次申请之前,如果另有同样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提出了与申请商标近似但与前引证商标又不近似的商标申请,那么该申请入的再次申请将再次被驳回。
本案例涉及的主要不是此类商标是否近似的判断,而涉及商标申请中的某些技巧问题。特别是为了最终能够获准商标注册,申请人不应以费用和时间耗费来决定是否采取进一步的行动。现实中出于商标评审案件费用高、耗时长的考虑而放弃复审、选择重新申请,结果仍被驳回的事例屡见不鲜,可资借鉴。
编辑日期:2003年第2期
作者:曹新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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