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与肖像权之间的法律冲突如何避免?

发布时间:2019-08-12 19:55:15


 “肖像”,从不同角度上分析,有着不同的理解。美术意义上的肖像,是指通过绘画、摄影、雕塑等艺术手段,使肖像权人的人物形象再现在某种载体上的一种造型作品。法律意义上的肖像,则蕴涵了肖像权人基于其肖像而享有的人身权利。这样,肖像就具有美术

和法律上的双重含义,同时具有财产权与人身权的双重性质。由于法律在保护主体权利的侧重点有所不同,因此,两种权益之间的冲突就产生了。

  在我国,肖像权作为公民的一项重要的人格权是由《民法通则》加以规定并保护的。《民法通则》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我国《著作权法》明确规定美术、摄影作品属于《著作权法》所保护的对象,未经许可使用他人作品属于法律禁止的侵权行为。这样肖像权与著作权的法律规定就形成相互许可状态,法律冲突由此产生。

  肖像权的基本内容及

  肖像摄影的主要形式

  肖像权的内容包括:肖像制作专有权、肖像使用专有权、肖像拥有权、以及肖像维护权等4项权利。肖像摄影一般包括委托肖像摄影、职务肖像摄影、新闻肖像摄影和许可肖像摄影等几种形式。

  委托肖像摄影,是指公民委托他人为自己拍摄肖像照片,供肖像权人使用的行为。

  职务肖像摄影,是指国家工作人员、企事业单位或者新闻单位的工作人员在履行自己职务时所拍摄的肖像作品。

  新闻肖像摄影,是指公民参加公众活动,、出版、集会、结社、游行、。”),拍摄的肖像照片。,新闻采访活动是保证公众知情权,实现社会舆论监督的重要途径,有关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要为新闻机构合法的新闻采访活动提供便利和必要保障。

  许可肖像摄影,是指经肖像权人的许可,摄影者自愿拍摄自然人的肖像照片,供肖像权人本人使用,或者依据肖像权人许可的范围使用的行为。

  委托肖像摄影作品

  委托肖像摄影作品的著作权归属,按照我国《著作权法》规定: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如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使用他人作品应当同著作权人订立书面许可使用合同。

  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肖像权与肖像作品著作权的冲突。但是,上述规定否定了口头协议的存在。在现实生活中,不可能任何法律行为都要通过签订合同来约定。而且,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未必关注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结果是委托人和受托人都不能有效地使用所拍摄的肖像作品。特别是对于已经馈赠礼物或者支付报酬的委托人,虽然委托他人拍摄了自己的肖像照片,却不能根据需要使用自己的肖像照片,这有悖于委托人的初衷,也不公平合理。

  在委托摄影的过程中,因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合同关系的形式不同,肖像权人与摄影作者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不尽相同。主要有3种情况:

  第一,委托人与受托人口头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没有订立书面合同的情形。

  在这种情形下,双方口头约定的权利和义务,由于没有固定在独立于双方的载体上,极易发生纠纷。而且一旦发生纠纷,委托人与受托人一般不会认可和承担对自己不利的义务。口头委托他人拍摄肖像照片的现象,一般发生在熟人、同事或者亲朋好友之间,如果发生纠纷,既伤和气,又伤感情。

  笔者认为,纵观口头委托他人拍摄肖像照片的全过程,实际上是两个既相互联系,又相对独立的法律行为。这个过程包括:委托肖像摄影和作品使用权转让两个过程。即:

  (1)口头委托→拍摄照片→提交肖像摄影作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