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有独创性的网站页面是否属于作品?

发布时间:2019-08-10 03:43:15


  案情

  2006年11月25日西安光大国际旅行社与乔哲签订的网站建设合同约定:西安光大国际旅行社委托乔哲在互联网上建设网站,乔哲为西安光大国际旅行社提供网站制作栏目、网站页面设计、数据库、程序开发。2007年3月15日西安光大国际旅行社开通www.xaeits.com网站,为维护网站网页的版权,与乔哲签订的补充协议约定:www.xaeits.com网站的域名归西安光大国际旅行社所有并管理使用,网页的版权由双方共同行使;如果发现本网站版权被盗用链接、盗用版权、盗用网站后台,双方有权单独或联合采取法律途径共同维护双方的合法利益,乔哲对www.xaeits.com网站上的网页内容享有著作权,有权对侵犯该网页著作权的行为提出诉讼。2007年3月24日西部旅行社就其开立的网站www.xaxbgl.com进行了备案。

  www.xaeits.com网页载明了西安光大旅行社优惠酒店的价格、机票价格、汽车租赁价格、公司简介、招聘信息、国际、国内游线路等内容;www.xaxbgl.com的页面也显示了酒店的价格、机票价格、汽车租赁价格、公司简介、招聘信息、国际、国内游线路等内容。经比对,二者页面内容、结构、排列位置、文件名、部分文字和图片、滚动文字栏基本相同。此外,www.xaxbgl.com网站页面上显示了西安光大国际旅行社的名称和来访客户的详细信息。

  乔哲起诉认为,西部旅行社未经同意,使用其为西安光大国际旅行社创作的网页,侵犯了其著作权,故诉至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判令:西部旅行社立即停止侵犯www.xaeits.com网站全部网页著作权的行为;赔礼道歉;赔偿原告损失及合理开支4.6万元。

  裁判

  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所涉网站页面是作者独特构思的体现和智慧的结晶,具有独创性、可复制性,符合作品的构成要件,应受著作权法保护。西安光大国际旅行社与乔哲约定了争讼之网站网页的版权由双方共同行使,乔哲对网页享有著作权,因此乔哲作为本案原告起诉,诉讼主体适格。西部旅行社的网站页面实质上采用了与乔哲设计的网站页面相同的表现形式,构成对争讼之著作权的侵犯。判决:西部旅行社立即停止侵犯争讼之www.xaeits.com网站全部网页著作权的行为;赔偿乔哲损失1.5万元;驳回乔哲其他诉讼请求。宣判后,当事人均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裁判要旨

  网站的页面设计不属于简单的对事实的排列,而是作者独特构思的体现和智慧的结晶,具有独创性、可复制性,符合作品的构成要件,属于作品的范畴,应受著作权法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