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对报刊出版的一般规定

发布时间:2020-01-11 06:24:15



著作权对报刊出版的一般规定

  著作权人向报社、期刊社投稿的,自稿件发出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收到报社通知决定刊登的,或者自稿件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收到期刊社通知决定刊登的,可以将同一作品向其他报社、期刊社投稿。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作品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但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报社、期刊社可以对作品作文字性修改、删节。对内容的修改,应当经作者许可。

  出版改编、翻译、注释、整理、汇编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应当取得改编、翻译、注释、整理、汇编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的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出版者有权许可或者禁止他人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

  前款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十年,截止于使用该版式设计的图书、期刊首次出版后第十年的12月31日。

  著作权法知识尽在,想了解更多著作权法知识?请进入著作权法首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