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三辰蓝猫鞋业有限公司与湖南省新一佳商业投资有限公司株洲石峰店侵犯商标专用权一案

发布时间:2019-08-10 00:02:15


&nbsp温州三辰蓝猫鞋业有限公司与湖南省新一佳商业投资有限公司株洲石峰店侵犯商标专用权一案

&nbsp提交日期:

&nbsp2010-01-06 11:30:23

&nbsp湖南高院知识产权庭维护

&nbsp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nbsp民事调解书

&nbsp(2009)株中法民三初字第12号

&nbsp原告温州三辰蓝猫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状元镇三期工业区11号四楼。

&nbsp法定代表人潘丽萍,该公司董事长。

&nbsp委托代理人杨洪波,北京市洪范广住律师事务所律师。

&nbsp委托代理人孙姗姗,北京市洪范广住律师事务所律师。

&nbsp被告湖南省新一佳商业投资有限公司株洲石峰店,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响石西路铜锣湾广场负一楼。

&nbsp负责人李会娟,该分店财务经理。

&nbsp委托代理人罗学民,湖南湘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nbsp案由: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

&nbsp原告温州三辰蓝猫鞋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温州蓝猫公司)于2009年1月1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湖南省新一佳商业投资有限公司株洲石峰店(以下简称新一佳株洲石峰店)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其经济损失10万元和因制止侵权的合理开支3375元。本院于2009年1月1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3月30日、5月27日在本院第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温州蓝猫公司委托代理人孙姗姗、被告新一佳株洲石峰店的委托代理人罗学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nbsp经审理查明:三辰卡通集团公司(以下简称三辰公司)开发制作了大型科普系列动画故事片《蓝猫淘气3000问》,该动画片屡获荣誉,具有较高的知名度。2003年9月,国家版权局对该动画片中 “咖喱” 形象的著作权予以登记。2005年7月1日,三辰公司向原告温州蓝猫公司签署《授权书》,同年9月20日,三辰公司与原告温州蓝猫公司签订《“蓝猫”系列卡通形象授权及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授权原告在《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表》中第25类鞋、运动鞋、足球鞋产品的生产、销售、宣传、委托加工中独占使用蓝猫系列卡通形象和注册商标;并授权原告打击假冒上述卡通形象和注册商标或侵害上述卡通形象著作权和注册商标权的商品以及对假冒上述卡通形象和注册商标或侵害上述卡通形象著作权和注册商标权的侵权人提起诉讼。授权许可期限为2005年7月1日至2015年6月30日。

&nbsp2008年8月28日,原告代理人北京洪范广住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宏婷、孙姗姗以普通消费者的身份在被告新一佳株洲石峰店购买了货号为2075780的雅/女童水晶拖鞋一双,并从该商场当场取得了编号为00025135的《湖南省新一佳商业投资有限公司株洲石峰店商品销售发票》一张。上述过程经株洲市国信公证处公证员当场公证。庭审中当庭启封经公证人员密封的涉案拖鞋,该涉案拖鞋上使用的商品装潢图案与原告温州蓝猫公司享有专有使用权的“咖喱”作品一致。原告温州蓝猫公司因制止侵权所支付律师代理费3000元、公证费300元,合计3300元。

&nbsp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nbsp一、被告湖南省新一佳商业投资有限公司株洲石峰店立即停止销售商品装潢图案与原告温州三辰蓝猫鞋业有限公司享有专有使用权的“咖喱”作品一致的拖鞋。

&nbsp二、被告湖南省新一佳商业投资有限公司株洲石峰店赔偿原告温州蓝猫鞋业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含制止侵权的合理开支)14000元。

&nbsp三、本案受理费2368元,减半收取1184元,由原告温州三辰蓝猫鞋业有限公司负担500元,被告湖南省新一佳商业投资有限公司株洲石峰店负担684元。

&nbsp四、上述款项合计14684元,由被告湖南省新一佳商业投资有限公司株洲石峰店在2009年6月5日之前支付至原告温州蓝猫鞋业有限公司指定账户[开户名:北京市洪范广住律师事务所(杨洪波);账号:860786034710001;开户行:招商银行北京分行亚运村支行]。

&nbsp以上调解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并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具有法律效力,本院予以确认。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另一方当事人可持本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为两年,自本调解书确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nbsp审 判 长 杨新华

&nbsp代理审判员 唐俊平

&nbsp代理审判员 邹梅元

&nbsp二○○九年五月三十日

&nbsp书 记 员 林 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