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道夫•达斯勒体育用品波马股份公司与肖正国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20-03-20 07:53:15


&nbsp鲁道夫"达斯勒体育用品波马股份公司与肖正国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

&nbsp提交日期:

&nbsp2009-06-30 21:38:55

&nbsp福建高院知识产权庭维护

&nbsp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nbsp民事裁定书

&nbsp(2009)榕民初字第111号

&nbsp原告鲁道夫"达斯勒体育用品波马股份公司(PUMA AKTIENGESELLSCHAFT RUDOLF DASSLER SPORT),住所地Werzgburger Strasse 13,91074,Herzogenaurach,Germany(德国赫左根奥拉克)。

&nbsp法定代表人博克"迪特(Bock Dleter),梗斯勒"马丁(Gansler Martin),蔡次"若根(Zeltz Jochen)。

&nbsp转委托代理人刘德和、许挺,福建知信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nbsp被告肖正国,男,汉族,1978年3月20日出生,住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日溪乡梓山村下村44号,身份证号:350111197803206915。

&nbsp本院在审理原告鲁道夫"达斯勒体育用品波马股份公司与被告肖正国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鲁道夫"达斯勒体育用品波马股份公司于2009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肖正国的起诉

&nbsp本院认为,原告鲁道夫"达斯勒体育用品波马股份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nbsp准许原告鲁道夫"达斯勒体育用品波马股份公司撤回对被告肖正国的起诉。

&nbsp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73元,减半收取536.5元,由原告鲁道夫"达斯勒体育用品波马股份公司负担。

&nbsp审 判 长 邱灿明

&nbsp审 判 员 陈跃芳

&nbsp代理审判员 潘筝

&nbsp二○○九年五月三十一日

&nbsp书 记 员 林旺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