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福州蒙台梭利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与吴静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19-08-05 01:11:15


&nbsp原告福州蒙台梭利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与吴静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

&nbsp提交日期:

&nbsp2009-10-26 10:34:29

&nbsp山东高院知识产权庭维护

&

&nbsp民事调解书

&nbsp(2009)泰知初字第31号

&nbsp原告福州蒙台梭利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nbsp法定代表人王惠文,总经理。

&nbsp委托代理人张超,该公司职工。

&nbsp委托代理人张锐,该公司职工。

&nbsp被告吴静,

&nbsp委托代理人成英慧

&nbsp原告福州蒙台梭利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于2009年3月发现被告吴静在企业宣传中使用“新爱婴”文字及相关图形,,要求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10000元整。

&nbsp本院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nbsp一、被告吴静停止在其企业宣传中使用“新爱婴”文字及相关商标图形;

&nbsp二、被告吴静于本调解书生效后十日内在泰安市级报刊上刊登停止侵权的声明;

&nbsp三、被告吴静赔偿原告福州蒙台梭利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损失3000元整(已过付;

&nbsp四、其他双方互不追究。

&nbsp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被告吴静负担。

&nbsp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nbsp审 判 长 魏长青

&nbsp审 判 员 尹 波

&nbsp审 判 员 王 芳

&nbsp二OO九年五月二十七日

&nbsp书 记 员 王 迎

&nbsp审 判 长 魏长青

&nbsp审 判 员 尹波

&nbsp审 判 员 王芳

&nbsp二○○九年五月二十七日

&nbsp书 记 员 王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