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汇众萨克斯减振器有限公司诉涂继强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案

发布时间:2020-11-12 07:00:15


&nbsp上海汇众萨克斯减振器有限公司诉涂继强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案

&nbsp提交日期:

&nbsp2009-06-29 22:02:04

&nbsp江西高院知识产权庭维护

&nbsp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nbsp民 事 裁 定 书

&nbsp(2009)洪民三初字第9号

&nbsp原告上海汇众萨克斯减振器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莘庄工业区申旺路280号。

&nbsp法定代表人陈德美,该公司董事长。

&nbsp委托代理人陈 明,该公司职员。

&nbsp被告涂继强,南昌市西湖区天浩汽车配件经营部业主。

&nbsp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汇众萨克斯减振器有限公司与被告涂继强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汇众萨克斯减振器有限公司于2009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nbsp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上海汇众萨克斯减振器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nbsp准许原告上海汇众萨克斯减振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nbsp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上海汇众萨克斯减振器有限公司承担。

&nbsp审 判 长 吴 红 龙

&nbsp审 判 员  刘 卫 平

&nbsp代理审判员 裴 重 芳

&nbsp二○○九年三月十二日

&nbsp书 记 员 邓 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