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大众汽车有限公司诉天津市百车汇轿车配具有限公司商标侵权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19-08-04 04:09:15


&nbsp上海大众汽车有限公司诉天津市百车汇轿车配具有限公司商标侵权纠纷一案

&nbsp提交日期:

&nbsp2008-03-31 21:50:38

&nbsp天津高院知识产权庭维护

&nbsp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nbsp民 事 裁 定 书

&nbsp(2 0 0 7)一中民三初字第99号

&nbsp原告上海大众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安亭洛浦路。

&nbsp法定代表人胡茂元,董事长。

&nbsp委托代理人王建军,男,1973年9月30日出生,汉族,济南辉煌九鼎知识产权代理服务有限公司,住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济南变压器厂宿舍14号楼1单元502号。

&nbsp被告天津市百车汇轿车配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长江道223号。

&nbsp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大众汽车有限公司诉被告天津市百车汇轿车配具有限公司商标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大众汽车有限公司于2007年10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nbsp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大众汽车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nbsp准许原告上海大众汽车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nbsp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上海大众汽车有限公司承担。

&nbsp审 判 长 张吉堂

&nbsp审 判 员 郭 捷

&nbsp代理审判员 王晓燕

&nbsp二00七年十月二十五日

&nbsp书 记 员 康 艳

&nbsp一九九九年十一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