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积顺与鲁道夫•达斯勒体育用品波马股份公司(PUMA AKTIENGESELLSCHAFT RUDOLF DASSLER SPORT)商标侵权纠纷一

发布时间:2020-01-29 09:02:15


&nbsp何积顺与鲁道夫"达斯勒体育用品波马股份公司(PUMA AKTIENGESELLSCHAFT RUDOLF DASSLER SPORT)商标侵权纠纷一案

&nbsp提交日期:

&nbsp2009-07-08 09:30:54

&nbsp海南高院知识产权庭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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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bsp民事调解书

&nbsp(2009)琼民二终字第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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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bsp民 事 调 解 书

&nbsp(2009)琼民二终字第34号

&nbsp上诉人(一审被告):何积顺,男,1959年4月15日出生,汉族,海口琼山大光华货仓个体经营者,。

&nbsp委托代理人:刘家强,海南昌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nbsp被上诉人(一审原告):鲁道夫"达斯勒体育用品波马股份公司(PUMA AKTIENGESELLSCHAFT RUDOLF DASSLER SPORT)。住所地:德国赫左根奥拉克州(Herzogenaurach)。

&nbsp法定代表人:博克"迪特(Bock Dieter)、梗斯勒"马丁(Gansler Martin)、蔡次"若根(Zeitz Jochen),鲁道夫"达斯勒体育用品波马股份公司董事。

&nbsp委托代理人:拜成,广东三环汇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nbsp案由:商标侵权纠纷。

&,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依法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即:何积顺赔偿鲁道夫"达斯勒体育用品波马股份公司经济损失2万元,并按实际销量计算的侵权获利额重新核定赔偿数额。

&nbsp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nbsp一、何积顺在双方签字后三日内,一次性向鲁道夫"达斯勒体育用品波马股份公司支付赔偿费10525元人民币。

&nbsp二、鲁道夫"达斯勒体育用品波马股份公司承诺在收到上述款项后,不再 就(2009)琼民二终字第34号案追究何积顺的一切责任。

&nbsp三、何积顺承诺立即停止销售侵犯鲁道夫"达斯勒体育用品波马股份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拖鞋产品,并保证不再有类似侵权行为发生。

&nbsp四、本协议生效条件为,何积顺如约支付赔偿款以鲁道夫"达斯勒体育用品波马股份公司收到上述款项,并出具发票为准,否则协议不生效,。

&nbsp五、一审案件诉讼费由鲁道夫"达斯勒体育用品波马股份公司承担,二审案件诉讼费由何积顺承担。

&nbsp2009年4月7日,案外人林明谊通过中行海府支行,代为履行了上述协议项下何积顺的10525元人民币付款义务。

&nbsp一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鲁道夫"达斯勒体育用品波马股份公司承担,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何积顺承担。

&nbsp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nbsp本调解书与判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nbsp审 判 员 王 娅

&nbsp审 判 员 刘振勇

&nbsp代理审判员 苏堆玉

&nbsp二○○九年四月七日

&nbsp书 记 员 丁烨敏

&nbsp附适用的法律条文: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九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当事人各方同意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者盖章后生效,,应当记入笔录或者将协议附卷,并由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或者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请求制作调解书的,。当事人拒收调解书的,不影响调解协议的效力。一方不履行调解协议的,。

&nbsp审 判 长 王娅

&nbsp审 判 员 刘振勇

&nbsp代理审判员 苏堆玉

&nbsp二○○九年四月七日

&nbsp书 记 员 丁烨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