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仁怀市酒中酒(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诉王昌海商标侵权纠纷案

发布时间:2019-12-11 10:36:15


&nbsp贵州省仁怀市酒中酒(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诉王昌海商标侵权纠纷案

&nbsp提交日期:

&nbsp2009-12-10 17:52:03

&nbsp江西高院知识产权庭维护

&nbsp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

&nbsp民 事 裁 定 书

&nbsp(2009)饶中民三初字第9号

&nbsp原告贵州省仁怀市酒中酒(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nbsp法定代表人曹本强,董事长。

&nbsp委托代理人聂洪波,该公司法律顾问。

&nbsp被告王昌海,男,30岁,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住上饶县旭日街道办校环路111号。

&nbsp本院在审理原告贵州省仁怀市酒中酒(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王昌海商标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nbsp本院认为,原告贵州省仁怀市酒中酒(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nbsp准许原告贵州省仁怀市酒中酒(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回起诉。

&nbsp案件受理费4750元,减半收取即2375元由原告承担。

&nbsp审 判 长 黄 厚 刚

&nbsp审 判 员 王 利 华

&nbsp审 判 员 路 文 珍

&nbsp二○○九年四月四日

&nbsp书 记 员 余 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