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高贤其与被告冯云秋、梁兆兴,第三人陈仙云、罗永华商标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19-08-22 16:49:15


&nbsp原告高贤其与被告冯云秋、梁兆兴,第三人陈仙云、罗永华商标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

&nbsp提交日期:

&nbsp2009-09-14 14:29:40

&nbsp浙江高院知识产权庭维护

&nbsp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nbsp民事裁定书

&nbsp(2008)台民三初字第100号

&nbsp原告:高贤其。

&nbsp被告:冯云秋。

&nbsp被告:梁兆兴。

&nbsp第三人:陈仙云。

&nbsp第三人:罗永华。

&nbsp本院在审理原告高贤其与被告冯云秋、梁兆兴,第三人陈仙云、罗永华商标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2月18日以需要进一步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nbsp本院认为:原告高贤其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nbsp准许原告高贤其撤回起诉

&nbsp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负担。

&nbsp审 判 长 袁 晓 贞

&nbsp审 判 员 李 宏 亮

&nbsp代理审判员 葛 欠 喜

&nbsp二○○九年三月十二日

&nbsp书 记 员 潘 月 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