域名注册商标的可行性探讨

发布时间:2019-08-22 03:22:15


最近,某公司在第28类等近30个类的商品和服务上申请注册含有网络地址的商标“珠穆朗玛 HTTP://WWW.8848.NET及图”商标(图样附后)。其中,汉字部分“珠穆朗玛”按正常审查,而其网址部分却是我国商标注册中面临的新情况,本文拟就将网络地址或域名申请商标注册这一问题进行探讨,供大家参考。

一、网络地址或域名能否

作为商标进行注册?

要解决这一问题,首先必须弄清楚网络地址和域名的概念,网络地址是各个国际互联网络用户用以表示主机地址的唯一的一个符号,它由英文字母、数字及各种连接符组成(代表一个由数字串组成的IP地址)。这种符号的一般形式是 HTTP://www.AAAA.BB.CC.DD,其中HTTP://WWW.之后的“AAAA.BB.CC.DD”部分是通常所说的域名,被点隔开的每一部分被称为域。域分为公有域和非公有域,其中“AAAA”是非公有域,即域名中的显著部分;“BB”为类别域,如:COM—适用于工商、金融等企业,NET一适用于互联网络、接入网络的信息中心(NIC)和运行中心(NOC);“CC”为行政域,如: BJ一北京市;“DD”为国别域,如: CN一中国。所以只要解决了域名注册商标的问题,网络地址注册商标的问题就迎刃而解了。

域名注册商标与目前存在的以企业名称作为商标注册的情况有很多共同之处。首先,域名与企业名称的形式相似。企业名称有四个要素:行政区、字号(或者商号)、行业或经营特点、组织形式。其中,“字号”与域名中的“非公有域”相似,属于显著部分。其次,域名与企业名称一样都是一种“唯一”,即不存在相同的域名和相同的企业名称。在无近似商标的前提下,以自己的含有显著部分的名称或域名注册商标能起到对商品或服务的标识作用,且并不影响他人的权益。故笔者认为,从理论上说,域名的注册人或企业名称的登记人可以以其含有显著部分的域名或企业名称申请注册商标。

虽然域名在理论上可以被注册为商标,但在网络发展迅速而法律相对滞后的今天,域名实际上很难被整体核准注册为商标。域名注册组织是有地域限制的且多为非官方组织,无一个集中的管理和控制机构,各国规范域名的法律又不完全一致。如,要注册以类别域为顶级域的域名,必须直接到因特网的主干网NSF网(由美国国家科学基金会NATIONAL SCIENCE FUND—NSF投资设立)授权的一个名叫 NETWORK SOLUTIONS的公司 (NSl)进行注册;要注册以国家域为顶级域的域名,必须到各国的域名注册组织进行注册。而所有的域名在世界各地都能相互访问,即域名的使用是无国界的。正是这种无国界性和各国关于域名的法律的不一致性,使域名的真实性很难判断。另外,在我国进行商标注册申请时并不要求申请人提供其拥有域名的合法文件,故更加无法判断一个域名是否为商标申请人所有。显然,一个不归申请人拥有的,或者不能证明为该申请人拥有的域名申请商标注册时,是不可能被整体审定公告的。

相对应的,企业名称的真实性却比较好解决。申请人以本企业名称申请商标注册时,商标注册机构将核对该申请图样的文字部分是否与申请人的营业执照及公章一致。若一致,则说明企业名称是真实属于申请人的,商标注册机构将对之进行进一步的审查,最终可能整体审定公告;若不一致,商标注册机构将不会对之整体审定公告。所以现在有对作为商标注册的企业名称进行整体审定公告的先例,而域名商标却很难被整体审定公告。

二、以从域名申请商标注册时将如何审查

假定申请人能证明其真实拥有该域名,商标注册机构亦需对其申请的域名形式的商标进行严格的实质审查,若其非公有域部分不符合《商标法》第七条的规定,或属于第八条禁用之列,或属于《商标法》第十七、十八条应予驳回之列时,该商标可能被整体驳回,或责令修改;反之,将整体核准,但其公有部分将自然不在专用权范围之列。

如果不能证明申请人是否真实拥有该域名,其非公有域部分将按前述程序进行实质审查;域名中的公有部分是网络行业约定俗成表示某种特定意义的字符,缺乏显著特征,不具备商标识别作用,不符合《商标法》第七条之规定。从一般商标审查角度说,如果该商标在实际使用中需要整体使用,而且申请人声明放弃该部分的专用权,那么就可以将其商标整体审定公告,并注明“某某部分不在专用范围之内”。但以他人的域名形式作为商标注册,将影响拥有该域名的企业的利益,且容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还可能因此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这是我国《商标法》立法宗旨所不允许的,属《商标法》第八条第一款第(9)项禁用之列,所以不属于可放弃专用权之列,应被删除。

总之,以域名形式申请商标注册,最终有可能得到法律保护的只可能是其显著部分,即其非公有域部分。这点与企业名称申请商标注册处理方法基本一致。

三、以域名全称申请商标注册的利弊

首先,我们来分析一下商标与域名的异同点。从两者的定义看,商标是生产经营者在其生产、制造、加工、拣选或者经销的商品或者服务上采用的,区别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由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构成的,具有显著特征的标志。而域名则只是用在国际互联网络中联网计算机IP地址的外部代码,通俗点说,它是一种容易被人记忆的网络计算机标识符,就象人的姓名或电话号码一样。从上面的定义可以看出,商标和域名的最大共性是“识别性”、“专有性”和“无形性”。但商标和域名是有区别的,具体表现在:1、在作用上,商标是用在商品或服务上,用以区别商品或服务的来源,而域名并不直接付诸于商品或服务上,它只是说明了主页的提供者;2、在形式上,商标是分类申请注册的,即同一个商标可能被不同权利人在不同类别的商品或服务上注册和使用,而域名则是一种“唯一”, 即联人因特网上的计算机与域名是一一对应的;3、在使用上,商标是现实世界中的商业标识符,是有“地域性”的,而域名只适用于网络状态,并且是“无国界”的;4、商标的显著性一般比域名强,而且商标注册的审查要比域名严格。另外,商标与域名的法律效力也是不一样的。

随着网络的飞速发展,电子商务逐渐深入经济生活,域名的地位和作用日益显现,由于现行法律对域名保护乏力,而将域名作为商标申请注册,即将域名纳入知识产权的领域,将可能对其进行更加充分、有效的保护,这是企业以域名申请注册商标的最重要的原因。

由于域名申请注册时,域名登记组织并不对它进行近似审查,即近似的域名在互联网上可以并存。如: 某单位已经注册了域名 RAPPIT.COM.CN;从理论上说,其它单位在相关手续齐备的前提下仍可注册域名RAPPITS.COM.CN。而商标权则经官方行政批准注册产生,其申请注册时却有较严格的审查标准。《商标法》第十七、十八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凡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或者申请在先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如前述例子,该域名中的显著部分,即其三级域名“RAPPIT”如果被注册为商标,那么后一家企业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上就不能使用更不可能注册近似的商标“RAPPITS”。

与以企业名称注册为商标一样,以域名注册为商标也有许多不利之处:

1.呼叫、记忆很不方便,因为域名中有很多公有部分,整体作商标使用,将人为地淡化其显著部分,从而得不偿失。

2.域名和企业名称核准注册为商标的一个前提是申请人真实地拥有该域名和企业名称,所以当该域名或企业名称不存在或不为申请人所独占时,该商标就容易引起消费者的误认,即失去了其存在的前提,能否继续使用将是一个问题;另外,当申请人因种种原因,要将其注册商标转让、变更或许可他人使用时,都有可能面临真实性的前提而得不到核准,因为商标是为了使消费者真实地区分商品或服务的来源,域名商标只允许该域名的拥有者使用,否则将会引起消费者的误认而被撤消。

如前所述,域名整体注册为商标将弊大于利,但企业在自己的经营范围之内,尽可能地将自己域名中的非公有域注册为商标则是有百利而无一弊。这样,既能用与商标相关的法律去保护自己的域名,又不受域名形式的影响。另外,若该商标能申报成功,将与企业的域名起到相辅相成的作用,使商标和域名的无形资产得到更大限度的利用。企业名称整体注册为商标同样存在这个问题,所以应将其字号申请注册商标。

在探讨域名注册商标利弊这一问题时,我们不能忽视中文网站名的作用,因为域名和网址的实用文字是英文和数字,而在适用中文的我国,拥有一个专有的中文网站名则显得非常重要。如前述“珠穆朗玛”商标的申请人就可能以“珠穆朗玛”作为其网站名进行宣传,还有著名网站“雅虎”的域名为“YAHOO.COM”,“搜狐”的域名为“SOHU.COM”,其中,“雅虎”、“搜狐”都属于网民熟知的网站名,所以,如何保护网站名也是网络企业所要考虑的。如今,网站本身已经成为一种服务项目,网络企业可以在该服务类及相关类别将其网站名进行商标注册,以期得到更有为有力的保护。

作者单位:国家工商局商标局

编辑日期:2000-7

作者:陈晓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