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买一送一”到“说一不二”——兼议商标申请与核准注册的严谨性

发布时间:2019-08-04 02:21:15


最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发布了《关于力、理商标续展注册有关问题的通知》,指出为了理顺法律关系,对注册号为50万号以后的部分《商标注册证》上存在着商标名称未标在商标图样中的问题,若注册人要求保留该商标名称专用权,在申请续展时对该商标名称应另行申请续展注册,另行缴纳相应的费用,经商标局核准后,另发给《商标注册证》及相应证明。对于商标名称未标注在商标图样中,且续展时未另行申请续展注册的,根据《商标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该商标名称不享有商标专用权。这项举措使得我国企业的商标注册申请商标使用和国家商标主管机关的商标授权与保护,彻底脱离了徘徊多年的一个误区,进入了更加严谨、完善的新阶段。而从逐步认识,分期纠正,到彻底解决有关的历史遗留问题,经历了将近20年左右的时间。我们有必要对此进行一些回顾和分析,以利于今后。

什么是商标?这是商标理论和商标实务均必须回答的问题。商标主管机关在执法中必须弄清这个问题,只有这样,才能正确地进行商标授权和对企业行为进行规范,发挥商标对经济发展的促进作用。企业在商标实践中也必须弄清这个问题,只有这样,才能正确地塑造、运用和注册商标,使自己的商标资产在正确经营中不断增值并得到有效保护。正是由于商标概念十分重要,各国商标法均对商标作了定义,我国1982年8月颁布的第一部《商标法》即明确规定,商标有文字商标、图形商标、文字与图形组合商标三种。可是在相当长的一段时期里,人们的商标概念普遍存在某些误区,突出的表现之一,就是没有搞清楚文字与图形组合商标中文字应有的地位,特别是“商标名称”一词的大量出现和长期使用,把一些人的商标概念搅和的似是而非。

那么什么是“商标名称”呢,翻遍了我国《商标法》和《商标法实施细则》,找不到关于“商标名称”的提法,也就是说,“商标名称”绝非法律术语,也没有其法律地位。可是,长期以来,“商标名称”一词使用得十分经常而普遍。究其原因,一是咱们中国人擅长起名称,一个人、一件事物往往多个名称,譬如:明明是“关羽”,偏要呼其“关云长”,又给其绰号“美髯公”。二是人们的商标意识比较淡薄,没有真正把商标当成识别商标或服务来源的显著标志,而只是当成一个图形,认为商标不便于识别,于是再给商标起个名称,结果搞得商标名称成为与商标若即若离的赘物。

,由于受当时整个社会商标意识水平的影响和局限,从1979年到1988年,近十年的时间里,我国公布的商标注册申请书式均在申请注册的商标栏之外,设置了“商标名称”栏目,并将经核准注册的商标的“商标名称”以打印文字载入《商标注册证》。需要指出的是:其一,该“商标名称”与《商标注册证》上所粘贴的商标图样(商标的黑白照片或墨稿)是完全分离的,并非《商标法》所规定的文字与图形组合商标;其二,该“商标名称”的法律地位十分模糊,特别是当时商标局审查尚采取卡片检索,“商标名称”和商标图样分别载入卡片的正面和背面,对于商标图样中未含“商标名称”的文字的,容易造成漏审;其三,有一些企业本来只想申请注册图形商标,可是在填写申请书时,未经深思便仓促填写了“商标名称”,既容易造成因该“商标名称”与他人在先申请(或注册)的商标近似而被驳回,又容易造成获准注册后将该“商标名称”弃置不用,却妨碍他人申请注册含有关文字的商标;其四,按照我国《商标法》的规定,应该是每件申请书只能申报一个商标,而核准注册上述“商标名称”与商标图样完全分离的商标,实质上应当视为两个商标,因此,有人称之为“买一送一”,认为对于申请人、相关公众、商标局的审查工作以及商标规费的收取都是不够公平的;其五,《商标法》规定,企业使用注册商标,不得自行变更,而对于前述文字与图形关系若即若离的注册商标,企业难以规范地使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也难以依法进行商标管理。

随着《商标法》全面实施,商标注册数量迅速增多和商标管理日益加强,在商标申请和核准注册上这种“买一送一”的弊端日渐显现。商标局曾经召开业务会议深入研究这个问题,可是,苦于按照当时的商标法规,商标注册申请书等办理商标事宜的书式,均属于《商标法实施细则》的附件,,只得暂时搁置下来。

1998年,我国商标领域发生了两项重大改革,一项是首次修改《商标法实施细则》,一项是采用《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在修改《商标法实施细则》时,不仅商标注册申请书式得到了修改,而且在该细则中补充了关于“申请商标注册或者办理其他商标事宜的书式,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公布”的规定,增加了法规的可操作性。在实行商标注册用商品分类由国内分类向国际分类转换时,不仅要求新申请注册商标一律采用国际分类,而且决定在对商标局内20余万件已注册商标的档案先进行国际分类转换的基础上,待有关的每件注册商标办理续展时,逐一对其《商标注册证》进行国际分类转换,同时一并纠正商标名称与商标图样分离的问题,体现了工作的系统性。自1993年春季起,我国首批国内注册商标开始办理续展注册,据有关人士统计,被纠正的《商标注册证》上,商标名称(文字)与商标图样分离的商标约占续展商标的8%。

为了进一步与国际惯例接轨,,规定对1988年11月1日(我国正式采用《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以后递交申请并取得专用权的注册商标(即注册号为第50万以后的注册商标),以及1998年11月1日以后曾续展过的注册商标,在申请续展时不再附送《商标注册证》,经商标局核准后,发给相应证明。这项决定,既确保了商品和服务由国内分类向国际分类转换的彻底施行,又简化了办理商标续展事宜的手续,体现了商标制度便利商标注册人行使自己合法权利的原则。可是施行这项规定后陆续发现,注册号为50万号以后的注册,仍有极少部分《商标注册证》上存在着商标名称未标注在商标图样中的情况。有鉴于此,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1999年5月发出了《关于办理商标续展注册有关问题的通知》。这项通知本着有法必依,执法必严,有错必纠的精神,实事求是,妥善而彻底地解决历史遗留问题,既理顺了法律关系,又尊重了当事人的主观意愿,从商标申请和核准注册角度讲,做到了"说一不二",体现了法律的严肃性,为一项多年遗留的历史问题画上了句号。

纵观20年来,我国商标申请与核准注册工作上从“买一送一”到“说一不二”所历经的过程,人们有这样一些感受:首先,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商标法制建设取得了显著的成就,本文所述的这个例子,充分体现了我国商标法制从立法技巧提高,执法持续有效到社会法律环境的改善方面都有了长足的进步。再者,法律 (法规)的正确制定与深入贯彻执行是浩瀚的系统工程,涉及到多方面的因素,人们对法律的认识需要通过实践逐步加深,这个过程既是逐步贯彻法律的过程,也是逐步完善法律的过程,有时即使解决一些看似并不复杂的问题,由于涉及人们传统观念的改造,也需要经历一段相当长的时间。而深化对法律的理解,变革原有的旧观念,不仅是企业工作者必需的,而且也是执法工作者所必需的。其次,彻底破除某些陈旧观念对人们的桎梏,还需要锲而不舍的努力,仅就本文所述的例子而言,虽然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的有关《通知》已排除了“商标名称”对商标注册领域的干扰,但是不充分认识和发挥商标的作用,滥起所谓的“商标名称”,并且花费巨额资金大肆宣传,用以区别不同商品来源的情况大有所在,造成了市场经济秩序规范上新的难题。要从根本上扭转这类现象,不仅要靠法律的调整,也要靠市场规律的调节和人们观念的转变,这也许是艰苦,甚至是痛苦的过程,可是,经历这一过程后实现的却是成功和飞跃。

作者单位:中华商标协会

编辑日期:1999-5

作者:叶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