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梅家坞”看产地名称的商标注册

发布时间:2019-08-16 06:30:15


1996年12月28日,国家工商局商标局核准注册使用于第30类的“茶、咖啡”等商品上的“梅家坞”商标,商标注册人为杭州某贸易公司。两年多后,当杭州市西湖区西湖乡梅家坞村民得知此事后,全村哗然。尤其当村民们了解到该公司曾因抢注杭州“解百”、“百大”而名声大噪时,愤怒的村民抑制不住心中怒火,,要求梅家坞村民委员会出面,通过法律途径,夺回自己应有的权利。梅家坞村民委员会受村民委托,已通过当地商标代理机构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撤销注册不当商标裁定申请,商标评审委员会经过初步审查,已正式受理此案。

梅家坞虽然只是一个村建制的小村庄,但是在杭州,可以说是家喻户晓。人们了解它、熟悉它,不但因为它是正宗西湖龙井的三大产地之一(狮峰、龙井、梅家坞),更因为它是我们敬爱的周总理的农业蹲点单位。周总理生前五到梅家坞,留下无数感人肺腑的故事,至今在杭州人民中间传颂。自1958年起,梅家坞就是全国农业先进典型,党和国家领导人、外国贵宾来到杭州,如果要参观农村,梅家坞村是首选。去年春天,,对风景优美,茶韵悠远、民风淳朴的梅家坞不禁发出赞叹:“梅家坞山好、水好、茶好、人好、风景好,是个好地方!”前不久,朝鲜贵宾金正男同志一行来到梅家坞,贵宾们在丰茂的茶园,缅怀毛主席、周总理、金日成等老一辈领导入缔结的中朝友谊,宾主无不感慨万千。

这样一个有着特殊含义的地名,如今被一家与梅家坞无丝毫瓜葛的企业注册,人们不禁发问:“该公司这样做是否合适?梅家坞人提出撤销注册不当商标裁定的申请是否合理合法?”

引起1994—1995年全国第一轮关于“抢注”是否合法争论的杭州该贸易公司认为它的申请注册行为是完全合法的。其负责人以一句“申请在先,注册在先”概括了全部理由,还引用了中央电视台某记者的话:“某某公司,你大胆地往前走!”

无独有偶,这家公司还在4类热门商品上注册了“灵隐”商标。该公司的行为在杭城媒介上又一次引起轩然大波。与梅家坞相比,灵隐在国内外的知名度亦不逊色,而且熟悉茶史的人们知道,杭州的茶叶种植最早是从灵隐寺推广开的,至今灵隐寺还有堂供和待客用的佛茶,这种由僧侣种植和采制的佛茶在佛教徒和茶民中有较高的知名度。然而,由于种植面积较小,因此无法形成产业规模,阻碍了灵隐佛茶走向市场。

与全国大多数名特新优的农副产品一样,茶叶是梅家坞的单一经济命脉,全体村民集六百年种植茶叶经验,生产优质西湖龙井是其专长。目前,梅家坞年茶叶七万公斤,占整个西湖乡总量的三分之一以上,梅家坞龙井质量稳定,产量较大,已形成一定产业规模。茶叶产品除在杭州市区销售外,主要销售地为上海,现在北京等地销售的西湖龙井也主要产于梅家坞。

众所周知,龙井作为茶中珍品,品级高贵,多年来价格一直雄踞各类茶产品之冠。各地农业主管部门为推广优质茶叶,提高农民收入,纷纷推广龙井茶。自八十年代来,龙井茶先由政府部门分化成西湖龙井、浙江龙井,以产地为划分界限,产于西湖乡的狮(峰)、龙 (井)、云(栖)、虎(跑)、梅(家坞)被界定为西湖龙井,产于杭州郊县余杭、萧山、富阳的龙井为浙江龙井。按正常价格,每公斤特级西湖龙井的明前茶为2000元/公斤,而浙江龙井则为1500元/公斤。受利益驱动,九十年代又陆续冒出许多杂牌龙井,如三峡龙井、大佛龙井等,质量高低不一。因此,在龙井无法以证明商标来统一质量的情况下,保护产地名称,就是保护正宗西湖龙井;而认产地购茶,已成为龙井茶爱好者的共识。

在我国,许多农副产品的产地名称是以证明商标的注册来进行保护的。如库尔勒香梨、章丘大葱、常山胡柚等。随着证明商标的数量不断增加,出现了一个问题:证明商标是一种具有开放性的商标,如果申请使用证明商标的商品符合证明商标章程的要求,证明商标注册人不得拒绝使用申请。因此,证明商标的开放性不可避免地会遇到非产地企业申请使用的情况,从而引发出虚假产地的问题。这是产地名称作为证明商标申请注册可能引发的问题之一,其次,如果以产地名称作为集体商标申请注册,当集体成员增减时,又会遇到变更的问题,与证明商标的使用申请手续相比,变更的手续相对繁琐。第三,即便产地名称作为集体商标注册,根据《商标法实施细则》第2条,集体商标的成员须具备商标申请主体资格,以现行的商标法主体资格规定,当前农副产品产地名称的主要使用者大都为农村承包经营户,多不符合主体资格要求,这是我国农副产品产地名称不作集体商标的根本原因。

虽然产地名称的注册存在诸多问题,但是农业的发展需要名牌,农副产品的产地名称需要法律的切实保护,广大农村承包经营户使用产地名称要免除一切后顾之忧。因此,梅家坞案作为农产品产地名称的一个代表,如何合理解决纠纷,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本问撇去某贸易公司在注册行为中是否公平、诚信即其主观动机不谈。仅就注册行为而论其是否合理合法。在本案中,梅家坞村民委员会作为宪法明确的农村基层的群众自治组织,能够代表全体村民的利益;同时,梅家坞是单一的村建制,在杭城并无任何其他的地名重叠为梅家坞,因此冲突权利的主体明确。与之相比,灵隐在现代杭州概念中,已不是一个单一的灵隐寺,还有灵隐村、灵隐街道、灵隐风景旅游区等多个冠以“灵隐”的组织,因此,如果要申请撤销“灵隐”商标注册,权利冲突主体即不如梅家坞村民委员会明确。

其次,梅家坞作为西湖龙井的著名产地,其凝聚的宝贵无形资产不宜由任何一家企业包括梅家坞下属企业独家占有。梅家坞是集体的财富,如果为一家企业独占,势必对其他企业和个人(农村承包经营户)的正常使用造成法律障碍,留下法律纠纷隐患。因此,梅家坞的产地名称的保护应排除一般商标的注册而另选良策。

通过上述对证明商标与集体商标的注册使用利弊分析,梅家坞作为集体商标注册更为恰当和有利。理由是:一、杜绝证明商标开放性中的不利因素;二、梅家坞不具备原产地名称的条件。虽然梅家坞是西湖龙井的著名产地,但其生产的龙井茶与其他产地如狮峰、龙井的西湖龙井相比,并无较大区别,梅家坞龙井是西湖龙井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不是单列的一支。

因此,梅家坞一类的农副产品产地名称如符合原产地名称标准,可申请注册证明商标;如与原产地名称的标准不符而仅具备来源地标示功能,可申请注册集体商标。从而避免权利冲突,维护产地商品信誉。

梅家坞因产地名称权冲突提出的注册不当裁定申请还引发了当地工商法律界对地名作为商标注册的争议。一些人认为:县级以下地名作为商标注册是法律允许的,如果与地名有关的任何人均可提出撤销地名的注册,担心由此会对注册商标的稳定性造成一定影响。

笔者认为,地名如与商品性质、功能密切相关,无疑具备商品来源地或原产地标示功能,如果被非来源地或原产地主管部门作为商标注册,必然会引发虚假产地标示行为,而这正是被《反不正当竞争法》和《产品质量法》所禁止的。显然,当地名可能作为商品的来源地或原产地标示时,地名不宜由某一企业独家占有。“梅家坞”案之所以激发了强烈的权利冲突,正因为企业独占的商标权阻碍了产地名称权的正常行使,因此村民要求撤销商标注册的要求完全是合理合法的。

反之,如果地名与一定的商品性质、功能等无必然联系,仅具备标示商品的厂商出处功能,即不至于发生权利冲突,这样的商标注册难称不当,商标注册的稳定性则不易动摇。

我国是农业大国,名特农产品繁多,这些农产品大多以产地名称出名。如黄岩蜜桔、楚门文旦等。现代农业发展产生了许多高、优、新农产品,也多以产地闻名,仅杭州地区就有新登草莓、袁浦蘑菇、下沙甜玉米等,各地建设有特色的“菜篮子”工程也大多以村为发展基地。这就不可避免地产生类似于“梅家坞”的商标纠纷。如果我们以一句简单的“申请在先、注册在先”来平息产地名称的注册纠纷争论,以强调商标注册的稳定性来牺牲产地个人和企业使用来源地和原产地标示的权利,届时必将引起大范围的商标权利冲突,对农村的稳定造成威胁。希望以“梅家坞”案为契机,在商标法修改中明确农村承包经营户的主体资格,同时大力开展农村商标法律宣传,为创造名牌农产品打下扎实的法律基础。

编辑日期:1999-5

作者:东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