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公共产权 停注“神五”商标

发布时间:2019-08-07 07:13:15


笔者认为,应该立即停止“神五”商标登记注册和受理;有类似登记注册的需要立即取消。笔者看法的依据很简单也很明确:按照商标法知识产权保护法律,任何政府的和公共的东西,例如政府的标记、印章、图案、名称等等,都不能为任何私人或机构组织作为他们的财产所拥有,也不能用于任何私人商业目的和活动。“神舟五号”的一切,就应属于这种政府管理的知识产权

让我们参考一下美国宇航局的做法。根据美国商标法等法律,美国宇航局规定:宇航局的任何知识产权的任何部分或全体,都是政府管理的知识产权,其版权或商标不属于任何个人或社团,任何人都可以自由免费地使用,但只能用于公益教育或公共信息传播,不得用于美国宇航局以外的任何产品或任何目的。未经宇航局和联邦法律允许,任何人或任何机构组织不得将宇航局的任何知识产权(包括名称和标记部分)用于工商业或私人与团体的活动与目的。该规定还说,宇航不赞成将宇航局管理的名称标记等产权用于任何商业行为和目的,将宇航局名称标记等等作为非产权形式部分使用于产品的时候,必须经过政府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的审查和许可。

而在中国,一提到知识产权保护,就只考虑到工商业、只考虑到私人和团体的权利,那是非常片面的。知识产权保护应该是全面的,即除了保护私人的知识产权权利,更要明确政府管理的知识产权权利,属于政府管理的知识产权的,任何私人或团体都不能占有。保护政府管理的知识产权观念十分薄弱的一个突出反映,就是许多政府管理的知识产权也标记了“版权所有”、而且所有人包括私人公司的所有。这种情况,在某些政府机构的表现尤其突出。例如,在许多政府网站,都标有“某政府部门、某公司”的字样。难道政府的东西属于某私人公司所有吗?笔者曾就这种普遍现象提出质疑:所谓政企分家,也包括知识产权所有权清晰;政府的东西属于政府管理的公共产权,怎么能把政府和私人企业的所有权混淆起来呢?更进一步说,政府属于人民,它的权利自然也属于全体人民,而不能为某个私人或某个团体所占有。

如前所述,“神舟五号”的一切,属于由政府负责管理的知识产权,它的任何部分都不能为任何私人或团体所占有,包括不能用于私人或团体拥有的商标或版权。把“神舟五号”的任何部分作为私人或团体的商标或版权,跟政府网站的政府部门和私人公司混淆的“版权所有”声明一样,是违犯保护公共知识产权的基本原则的。

在十六届三中全会的决议中,产权问题是个重点。该决议明确指出,要承认各种所有权混合存在的现实和理顺各种所有权并存的结构关系,其中重要一条,就是要其体明确和严格清楚地区分政府产权和企业产权,做到“公私分明”。“神舟五号”注册商标并获得受理,也是违背十六届三中全会决议关于产权方面的政策原则的。如果要看看深化改革面临什么具体产权问题、要看看如何具体落实关于产权严格清晰的一系列政策,那么,“神舟五号”注册商标和获得受理一事,又提供了一个很有意义的案例。

简而言之,“神舟五号”能否注册为商标,不仅仅是个工商权利、商业炒作和“理性受理”的问题,而且是知识产权观念是否准确和全面、知识产权保护法是否健全和是否有效、政企产权是否清晰的大问题。

编辑日期:2003-11-18

作者:米阿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