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贯彻《专利代理条例》的几点意见

发布时间:2019-08-23 09:46:15


  一、关于专利代理机构的性质

  专利代理机构受委托人的委托,办理专利申请或其他专利事务。专利代理业务涉及的是发明创造,属于科学技术工作范畴。专利代理人为理工科大学毕业,并有一定的实践经验。专利代理人撰写专利申请文件的过程是对发明创造的再加工,属于技术性强的高智能创造性劳动。代理工作又要执行有关专利的法律法规。所以,专利代理机构的性质是带法律性的科技服务机构。

  二、关于成立专利代理机构的条件。

  《条例》规定了成立专利代理机构应当符合的条件。

  (1)关于名称、章程和固定办公场所

  专利代理机构要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必须有自己的名称。专利代理机构的名称应当反映出该专利代理机构的业务范围和地区所属关系,不能随意确定。

  章程是指组织内部的组织规程或办事条例。专利代理机构章程就是专利代理机构根据业务工作的需要所制定的规章制度。所有专利代理机构都应当依法制订组织章程,对本机构的业务范围、人员构成、职责划分等作出明确的规定。

  固定的办公场所,是指专利代理机构进行业务活动的所在地。

  (2)关于必要的资金和工作设施

  必要的资金是专利代理机构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所要求的。必要的资金,是指专利代理机构必须拥有的能够独立支配的经费。包括国家财政拨款和符合国家规定的其它经费。设立专利代理机构的必要资金不得少于三万元。

  专利代理机构应当具备一定的工作设施,如:打字机、复印机等等。

  (3)关于财务独立,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财务独立是指专利代理机构应当有独立的帐号,机构内部实行独立的经济核算,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实行预算管理。

  专利代理机构应当以自己所拥有的财产或经费承担在专利代理活动中的债务,以及专利代理人在专利代理活动中给他人造成损害时的赔偿责任。国家或其上级主管部门不能代替专利代理机构承担责任。

  (4)关于专职专利代理人和兼职专利代理人及其比例

  专职代理人是指在该专利代理机构工作,并以专利代理为职业的在职专利代理人。

  专职代理人和兼职代理人的比例不得超过一比三,即如果专利代理机构拥有三名专职代理人,则所聘用的兼职专利代理人不得超过九名,

  三、关于已在中国专利局备案的专利代理机构的整顿和过渡问题

  1.凡符合《条例》规定条件的专利代理机构,应当尽快办理重新登记手续,办理国内专利事务的专利代理机构和办理国内专利事务的律师事务所,经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后,报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专利管理机关审查,审查同意的,由审查机关报中国专利局审批;涉外专利代理机构直接报中国专利局,中国专利局将于明年第一季度公告已于今年年底前重新登记备案及新设立的专利代理机构名单,以后将每年公告一次。

  专利代理机构申请重新登记时应当提交以下文件:

  (1)重新登记申请书,申请书应写明专利代理机构的名称、办公场所、负责人姓名等,申请书格式由中国专利局统一制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专利管理机关印制后发放。各涉外专利代理机构直接向中国专利局领取。

  (2)专利代理机构章程。

  (3)专利代理人姓名及其资格证书复印件。

  (4)上级编委下达的有关人员编制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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