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受理台胞专利申请的补充规定

发布时间:2019-08-31 10:02:15


  一、我国台湾的法人作为申请人向我局提出专利申请时,应委托设置在香港的中国专利代理(香港)有限公司或永新专利代理有限公司办理;

  二、在大陆有亲友的台胞申请专利,可委托在大陆的亲友代办。接受委托的亲友可直接向我局提交专利申请或委托国内专利代理机构办理,但应在专利请求书上写明台胞申请人所委托的在大陆亲友的确切联系地址。在大陆没有亲友的台胞不能委托国内专利代理机构办理专利申请事宜;

  三、委托在大陆的亲友代办专利事务有困难的台胞,在大陆以外提交专利申请时,应委托设置在香港的中国专利代理(香港)有限公司或永新专利代理公司办理。

  本补充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