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专利费资助办法

发布时间:2020-02-18 08:42:15


  第一条为鼓励本市单位和个人将发明创造申请专利,取得知识产权保护,促进上海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提高本市综合竞争力,根据《上海市专利保护条例》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工作的若干意见》等法规、政策,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国家知识产权局上海专利代办处递交专利申请文件、且专利第一申请人的地址在本市、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申请国内外专利的,可申请专利费用资助:

  (一)专利第一申请人为本市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

  (二)专利第一申请人的户籍在本市或具有本市居住证的个人。

  第三条本办法资助的专利费用的种类和额度包括:

  (一)中国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申请费;

  (二)被授予中国发明专利权的发明专利申请实质审查费;

  (三)中国发明专利授权费用(含专利登记费、印花税、维持费、授权当年及授权后第二年、第三年年费);

  (四)中国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授权费用(含专利登记费、印花税、授权当年年费);

  (五)被授予国外发明专利权的,每件一个国家资助人民币30000元,每件最多资助三个国家。

  (六)港澳发明专利授权每件资助人民币10000元。

  (七)专项费用。

  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所述的费用按实际缴纳额资助。

  第四条本办法第三条第七项所称的“专项费用”包括:

  (一)承担国家重大项目、本市重大项目、重大工程和重大活动所涉及的申请专利的费用;

  (二)列入国家及本市的专利工作示范、试点、培育试点的企事业单位申请专利的费用;

  (三)本市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申请专利的费用;

  (四)本市医疗卫生系统申请专利的费用;

  (五)国防科技、工业单位申请国防专利的费用。

  专项费用资助额度为:发明专利申请每件资助人民币2000元,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每件资助人民币1000元,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每件资助人民币500元。

  申请专项费用资助的,一件专利只能提出一次,不重复资助。

  第五条申请中国专利申请费资助须报送下列材料:

  (一)《上海市中国专利申请费资助申请表》(附件1);

  (二)国家知识产权局上海专利代办处开具的缴纳专利申请费收据(原件);

  (三)国家知识产权局上海专利代办处受理盖章的专利请求书第一页;

  (四)单位申请的须分别提交企业营业执照、事业法人登记证或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个人申请的须提交本人上海市户籍身份证或居住证(复印件)。

  第六条申请发明专利申请实质审查费和中国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授权费用资助须报送下列材料:

  (一)《上海市中国专利实审、授权费用资助申请表》(附件2);

  (二)国家知识产权局上海专利代办处开具的缴纳实质审查费、专利登记费、印花税、维持费、授权年费相关收据(原件、复印件);

  (三)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通知书(原件、复印件);

  (四)单位申请的须分别提交企业营业执照、事业法人登记证或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个人申请的须提交本人上海市户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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