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专利申请资助办法

发布时间:2019-08-13 23:37:15


  第一条 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鼓励企事业单位、发明人将创新成果申请专利,促进我省自主创新和经济发展,根据《湖南省专利保护条例》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知识产权工作的意见》,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政府设立专利申请资助专项资金,用于资助本省企事业单位、发明人专利申请的部分费用,由省知识产权局、省财政厅共同负责管理。

  第三条 资助对象

  (一)专利申请人(或第一申请人)为在本省注册登记的企事业单位、机关和社会团体。

  (二)专利申请人(或第一申请人)为具有本省户籍或本省居住证明的个人,且申请人地址在本省境内。

  上述对象承担国内、外专利申请费用困难的,均可依照本办法提出资助申请。

  第四条 资助原则

  (一)专利申请资助实行“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年度专利申请资助情况将在省知识产权局网站上予以公示。

  (二)对技术含量高、市场前景好,符合我省产业发展方向的发明专利,以及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的重大科技攻关项目优先给予资助。

  第五条 申请资助须具备的条件:

  (一)申请国内专利已获得授权;

  (二)直接申请外国专利,已取得国际专利组织或相关国家专利行政部门授权;

  (三)PCT方式申请国外专利,已进入国际阶段。

  符合上述条件,申请人可在获得专利授权或进入国际阶段后12个月内提出资助申请,资助申请可通过书面或网上电子方式提出。

  第六条 资助申请的受理、审批及资助资金的发放:

、省直在长单位的国内专利的资助申请,由省知识产权局统一受理,省知识产权局和省财政厅共同负责审批和资助资金的发放。

  (二)市州辖区内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的资助申请,由市州知识产权局负责受理和初审。

  (三)市州知识产权局、财政局每年10月31日前将本级和所辖县市区本年度的资助申请情况统计、汇总后上报,经省知识产权局、财政厅联合审批后,将资助资金统一下拨至市州,由市州知识产权局、财政局组织发放。

  (四)专利申请资助经费的发放应遵循方便资助对象的原则,可通过转帐、邮寄、现金等方式发放,成本列入本级知识产权事业费支出。

  第七条 资助标准

  (一)国内发明专利,职务发明每件资助2000元,非职务发明每件资助1000元。

  (二)国内实用新型、外观设计,职务发明每件资助400元,非职务发明每件资助200元。

  (三)向国外申请专利,每件专利资助总额不超过5万元。

  1、采取PCT方式申请的,进入国际阶段,每件专利申请资助1万元,进入国家阶段,按指定国家或地区多少进行资助,每个国家或地区资助不超过1万元;

  2、直接申请国外专利的,按申请国家或地区多少进行资助,每件专利申请每个国家或地区资助不超过1万元,实际发生额低于1万元的,按实际发生额的50%给予资助。

  第八条 申请资助须提供以下资料:

  1、湖南省专利申请资助申请表(《申请表》可在湖南省知识产权局网站下载或省、市州知识产权局领取)。

  2、国内专利须提供专利证书复印件;直接申请国外专利的,提供国际专利组织或相关国家专利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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