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邦德国商标法3

发布时间:2019-08-21 21:43:15


  第十二条之一 〔异议〕
  (一)对于审查科和商标处中级文官所作的裁决,可以提出异议。异议可在自裁决送达后一个月内以书面向专利局提出。专利法第二十八条之五第(二)款于此准用之。
  (二)对于异议,由通晓法律和技术的官员作出裁决。专利法第三十六条之十二第(四)款第一句和第(五)款于此准用之。
  第十三条 〔抗告〕
  (一)若对审查科或商标处的裁决不提出异议〔第十二条之一第(一)款〕,。
  (二)若向以下裁决提出抗告:
  (1)商标注册申请、异议或注销请求;或者
  (2)对上述第(1)项的裁决的异议,在抗告期内应按收费表缴纳费用,不缴纳时,抗告视为未提出。
  (三)在其他方面,。
,对向审查科和商标处的裁决提出的抗告作出裁判。如注册申请已经公布,对于审查科裁决的抗告的言词辩论应予公开。,但以下两种情况除外:
  (1)如果公开影响到请求人的应予保护的合法利益,依当事人一方的请求,可以不予公开;
  (2)在注册申请公布之前,裁判确定前可以不予公开。
  对商标处裁决提出抗告的言词辩论,准用专利法第三十六条之七第(二)款的规定。
  
  (五)对抗告庭的裁决,如抗告庭在裁决中准许提起再抗告时,。此时适用专利法第四十一条之十六第(二)、第(三)款和第四十一条之十七至第四十一条之二十五的规定。
  第十四条 〔鉴定〕
  (一)在审理期间,如数鉴定人对商标注册的有关问题作出不同的鉴定,。
  (二)在其他方面,除法律规定的权限之外,。
  第十五条 〔商标注册的效力〕
  (一)商标注册后具有以下效力:只有商标所有人有在申请种类的商品上、或其包装或包皮上使用商标的权利,将附有商标的商品投入市场的权利,以及在广告、价目表、营业函件、说明书、发货单或其他类似文件中使用商标的权利。
  (二)商标经注销后,从注销的法律原因发生之日起,不得再主张由注册而发生的一切权利。
  第十六条 〔有限制的商标效力〕
  商标注册并不妨碍任何人在商品或其包装、包皮上,标记其姓名、商号、住所以及关于商品种类、产期或产地的记载,关于商品的性质、用途、价格、商品的数量或重量的记载,以及用缩写方式的记载,也不妨碍在贸易中使用相似的标记但不得将此类标记作为商标使用
  第十七条 〔集体商标
  (一)具有法人资格的工商业团体,虽不从事制造或销售商品的营业,可以申请将其成员的营业中用以标志商品的商标(集体商标),进行注册。
  (二)公法法人与上述团体有同样的权利。
  (三)除本法第十七条至第二十三条   第十二条之一 〔异议〕
  (一)对于审查科和商标处中级文官所作的裁决,可以提出异议。异议可在自裁决送达后一个月内以书面向专利局提出。专利法第二十八条之五第(二)款于此准用之。
  (二)对于异议,由通晓法律和技术的官员作出裁决。专利法第三十六条之十二第(四)款第一句和第(五)款于此准用之。
  第十三条 〔抗告〕
  (一)若对审查科或商标处的裁决不提出异议〔第十二条之一第(一)款〕,。
  (二)若向以下裁决提出抗告:
  (1)商标注册申请、异议或注销请求;或者
  (2)对上述第(1)项的裁决的异议,在抗告期内应按收费表缴纳费用,不缴纳时,抗告视为未提出。
  (三)在其他方面,。
,对向审查科和商标处的裁决提出的抗告作出裁判。如注册申请已经公布,对于审查科裁决的抗告的言词辩论应予公开。,但以下两种情况除外:
  (1)如果公开影响到请求人的应予保护的合法利益,依当事人一方的请求,可以不予公开;
  (2)在注册申请公布之前,裁判确定前可以不予公开。
  对商标处裁决提出抗告的言词辩论,准用专利法第三十六条之七第(二)款的规定。
  
  (五)对抗告庭的裁决,如抗告庭在裁决中准许提起再抗告时,。此时适用专利法第四十一条之十六第(二)、第(三)款和第四十一条之十七至第四十一条之二十五的规定。
  第十四条 〔鉴定〕
  (一)在审理期间,如数鉴定人对商标注册的有关问题作出不同的鉴定,。
  (二)在其他方面,除法律规定的权限之外,。
  第十五条 〔商标注册的效力〕
  (一)商标注册后具有以下效力:只有商标所有人有在申请种类的商品上、或其包装或包皮上使用商标的权利,将附有商标的商品投入市场的权利,以及在广告、价目表、营业函件、说明书、发货单或其他类似文件中使用商标的权利。
  (二)商标经注销后,从注销的法律原因发生之日起,不得再主张由注册而发生的一切权利。
  第十六条 〔有限制的商标效力〕
  商标注册并不妨碍任何人在商品或其包装、包皮上,标记其姓名、商号、住所以及关于商品种类、产期或产地的记载,关于商品的性质、用途、价格、商品的数量或重量的记载,以及用缩写方式的记载,也不妨碍在贸易中使用相似的标记但不得将此类标记作为商标使用。
  第十七条 〔集体商标〕
  (一)具有法人资格的工商业团体,虽不从事制造或销售商品的营业,可以申请将其成员的营业中用以标志商品的商标(集体商标),进行注册。
  (二)公法法人与上述团体有同样的权利。
  (三)除本法第十七条至第二十三条 另有规定外,关于商标的规定适用于集体商标。
  第十八条 〔集体商标的申请注册〕
  申请注册集体商标,应附上关于使用商标的规则,其中标明该团体的名称、所在地、目的和代表,有权使用商标的人员的范围,使用的条件,并说明在商标权利受到侵害时有关人员的权利和义务。这些事项以后发生变更,应通知专利局。任何人可以随时查阅此种规则。
  第十九条 〔集体商标注册簿〕
  关于建立集体商标注册簿,由专利局局长规定之。
  第二十条 〔权利不得移转〕
  因申请注册或注册集体商标而发生的权利,不能作为集体商标而移转于他人。
  第二十一条 〔注销集体商标的请求〕
  (一)除第十一条第(一)款第(1)项、第(1)项甲、第(3)项和第(4)项的规定外,有下列情形之一时,第三者可以请求注销集体商标:
  (1)以其名义注册集体商标的团体不复存在;
  (2)该团体允许在违背其宗旨和使用规则的情况下使用商标,允许他人使用商标导致欺骗公众时,视为非法使用商标。
  (二)在第(一)款第(1)项的情况,适用第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
  (三)在第五条第(七)款和第十一条第(一)款第(4)项和第(五)款的情况,至少有该团体中两名成员的使用才视为使用集体商标。
  第二十二条 〔集体商标的损害〕
  集体商标被非法使用时(第二十四条),该团体的损害赔偿请求也包括团体成员所受的损害。
  第二十三条 〔外国的集体商标〕
  根据《联邦公报》的公告,在有互惠保证时,关于集体商标的规定也适用于外国的集体商标。
  第二十四条 〔非法使用他人姓名、商号或商标〕
  (一)任何人在营业中,非法地将他人的姓名、商号或者受本法保护的商标使用于商品、商品的包装或包皮上,或者使用在广告、价目表、营业函件、说明书、发货单或其他类似文件中,或者把带有这类非法标志的商品投入市场或出售时,受害人可以请求其停止这种行为。
  (二)因故意或过失有以上行为的人,应负责赔偿受害人因此而受到的损失。
  (三)故意为以上行为的人,处以六个月以下的或一百八十天以下的日数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