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商标法2

发布时间:2019-08-29 04:16:15


  (三)在第一款规定的书面上,商标部分当中,与该书面用纸的色彩是相同色彩的部分,当作不是该商标的一部分。但是,指明着色范围,在该书面上注明要用与该用纸相同的色彩着色的部分者不在此限。
第三章 商标权
第一节 商标权
〔建立商标权的注册〕

  第十八条 商标权是根据注册的建立而产生。
  (二)根据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缴纳注册费之后,进行建立商标权的注册。
  (三)有了前款的注册之后,须将商标权所有者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址或者住处、注册号码以及建立注册的年月日在商标公报上发表。
〔有效期〕

  第十九条 商标权的有效期为十年(自建立注册之日起算)下列场合不在此限:
  (二)商标权的有效期可根据更新注册的申请而更新。但在第5项、第7项或者第16项所列的商标时;
  (1)该注册商标相当于第四条第一款的第1项至第3项规定者,是同条第二款规定的期限完了前)三年以内,在日本国内,无论是商标权所有者,专用使用权所有者,还是一般使用权所有者,都没有就任何指定商品使用该注册商标(有同该注册商标相互成为联合商标的其他商标时,则为该注册商标及该其他的注册商标)时;
  (2)在更新注册申请前(适用下务第三款)。
  (三)前款但书第二项所举的场合,该指定商品未使用该注册商标,如有正当理由时,同项的规定即不适用。
〔有效期更新的注册〕

  第二十条 商标权有效期更新注册的申请者,须向特许厅长官提出记载下列事项的申请书
  (1)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址或者住处如系法人则为其代表人的姓名;
  (2)商标注册的注册号码。
  (二)更新注册的申请,须在商标权有效期终了前六个月至三个月之间提出。
  (三)由于不能归咎于更新注册申请者的原因而没能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其申请者,不受同款规定的限制,可在该原因丧失之日起十四天以内,并在该期限超过两个月以内提出其申请。
  (四)在有了商标权的有效期更新注册的申请时,即可认为有效期已被更新。但是,当核定其申请已经确定应予拒绝,或者已经有了更新商标权有效期的注册者,不在此限。
  第二十条之二 更新注册的申请者须在下列文件中任选其一在申请的同时向特许厅长官提出:
  (1)能够证明其申请不是相当于第十九条第二款但书第二项所必需的文件;
  (2)足以说明第十九条第三项规定的有正当理由所必需的文件。
  第二十一条 商标权有效期更新注册的申请相当于下列各项之一时,审查官对该申请必须做出应予拒绝的核定:
  (1)其申请的注册商标相当于第十九条第二款但书第一项时;
  (2)该申请根据前条规定提出的同条第一项所举的文件,不能认为是不符合第十九条第二款但书第二项时,或者根据前条规定提出的同条第二项所举的文件不能认为是第十九条第三款所规定的有正当理由时;
  (3)进行该申请者并非该商标权所有者时。
  (二)审查官对于商标权有效

  (三)在第一款规定的书面上,商标部分当中,与该书面用纸的色彩是相同色彩的部分,当作不是该商标的一部分。但是,指明着色范围,在该书面上注明要用与该用纸相同的色彩着色的部分者不在此限。
第三章 商标权
第一节 商标权
〔建立商标权的注册〕

  第十八条 商标权是根据注册的建立而产生。
  (二)根据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缴纳注册费之后,进行建立商标权的注册。
  (三)有了前款的注册之后,须将商标权所有者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址或者住处、注册号码以及建立注册的年月日在商标公报上发表。
〔有效期〕

  第十九条 商标权的有效期为十年(自建立注册之日起算)下列场合不在此限:
  (二)商标权的有效期可根据更新注册的申请而更新。但在第5项、第7项或者第16项所列的商标时;
  (1)该注册商标相当于第四条第一款的第1项至第3项规定者,是同条第二款规定的期限完了前)三年以内,在日本国内,无论是商标权所有者,专用使用权所有者,还是一般使用权所有者,都没有就任何指定商品使用该注册商标(有同该注册商标相互成为联合商标的其他商标时,则为该注册商标及该其他的注册商标)时;
  (2)在更新注册申请前(适用下务第三款)。
  (三)前款但书第二项所举的场合,该指定商品未使用该注册商标,如有正当理由时,同项的规定即不适用。
〔有效期更新的注册〕

  第二十条 商标权有效期更新注册的申请者,须向特许厅长官提出记载下列事项的申请书:
  (1)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址或者住处如系法人则为其代表人的姓名;
  (2)商标注册的注册号码。
  (二)更新注册的申请,须在商标权有效期终了前六个月至三个月之间提出。
  (三)由于不能归咎于更新注册申请者的原因而没能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其申请者,不受同款规定的限制,可在该原因丧失之日起十四天以内,并在该期限超过两个月以内提出其申请。
  (四)在有了商标权的有效期更新注册的申请时,即可认为有效期已被更新。但是,当核定其申请已经确定应予拒绝,或者已经有了更新商标权有效期的注册者,不在此限。
  第二十条之二 更新注册的申请者须在下列文件中任选其一在申请的同时向特许厅长官提出:
  (1)能够证明其申请不是相当于第十九条第二款但书第二项所必需的文件;
  (2)足以说明第十九条第三项规定的有正当理由所必需的文件。
  第二十一条 商标权有效期更新注册的申请相当于下列各项之一时,审查官对该申请必须做出应予拒绝的核定:
  (1)其申请的注册商标相当于第十九条第二款但书第一项时;
  (2)该申请根据前条规定提出的同条第一项所举的文件,不能认为是不符合第十九条第二款但书第二项时,或者根据前条规定提出的同条第二项所举的文件不能认为是第十九条第三款所规定的有正当理由时;
  (3)进行该申请者并非该商标权所有者时。
  (二)审查官对于商标权有效

期更新注册的申请未发现拒绝的理由时,须做出应予更新注册的审定。
〔商标权的效力〕

  第二十五条 商标权所有者独占使用在指定商品上的注册商标的权利。但已经建立该商标权的专用使用权时,对于专用使用权者在该注册商标的使用权利所独占的范围,不在此限。
〔商标权的效力达不到的范围〕

  第二十六条 商标权的效力达不到下列商标:
  (1)将自己的肖像或者自己的姓名或名称或著名的别号、艺名或笔名或这些的著名的简称用普通使用的方法来表示的商标;
  (2)将该指定商品或者与之类似商品的普通名称、产地、销地、质量、原材料、效能、用途、数量、形状、价格或者生产、加工或使用方法或期限用普通的方法来表示的商标;
  (3)对于该指定商品或者与之类似的商品所惯用的商标。
  (二)在有了商标权的建立注册以后,前款第一项的规定不适用于旨在不正当竞争的使用自己肖像或者自己姓名或名称或著名的别号、艺名或笔名或这些的著名简称的场合。
〔注册商标等的范围〕

  第二十七条 注册商标的范围须根据附于申请书上的书面材料所表示的商标而确定。
  (二)指定商品的范围须根据申请书的记载确定。
〔与他人意匠权等的关系〕

  第二十九条 商标权所有者、专用使用权所有者或者一般使用权所有者对于指定商品的注册商标的使用,其使用形式在与该商标注册申请之日以前申请意匠注册的他人的意匠权或者该商标注册申请之日以前所产生的他人的著作权抵触时,关于指定商品中的抵触部分不得使用该形式的注册商标。
〔专用使用权〕

  第三十条 商标权所有者在其商标权上可建立专用使用权。但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的商标注册申请的商标权,不在此限。
  (二)专用使用权所有者在建立行为所定的范围以内,独占在指定商品上使用注册商标的权利。
  (三)专用使用权限于在取得了商标权所有者同意的场合和继承及其他一般接替的场合,可以进行转移。
  (四)《特许法》等七十七条第四款和第五款(质权的建立等)、第九十七条第二款(放弃)以及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二款(注册的效果)的规定,准用于专用使用权。
〔一般使用权〕

  第三十一条 商标权所有者可以将其商标权的一般使用权许给他人。但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的商标注册申请的商标权,不在此限。
  (二)一般使用权所有者在建立行为所规定的范围内,对于指定商品享有使用注册商标的权利。
  (三)一般使用权限于取得商标权所有者(如对专用使用权的一般使用权,则为商标权所有者及专用使用所有者)允许的场合和继承或其他的一般接替的场合,可以进行转移。
  (四)《特许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共有)、第九十四条第二款(质权的建立)、第九十七条第三款(放弃)以及第九十九条第一款和第三款(注册的效果)的规定,准用于一般使用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