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佛山市A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山市禅城区腾龙卫生洁具陶瓷厂、佛山市禅城区B陶

发布时间:2019-08-07 07:39:15


原告佛山市A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为与被告佛山市禅城区C卫生洁具陶瓷厂(以下简称C厂)、佛山市禅城区B陶瓷工业集团公司(以下简称工业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06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月2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7年1月4日依原告A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作出了(2007)佛中法立保字第**号民事裁定,并依法采取了相应的保全措施;于次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A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温少荣、黄海涛,被告C厂的法定代表人邓锐,被告工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志斌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A公司诉称:1994年12月5日,中国工商银行佛山市B支行(以下简称B工行)与C厂签订了一份《工商企业贷款抵押合同》,约定双方就1994年11月3日至1995年11月3日所签订的借款合同设立本抵押合同作为借款合同的附件。C厂自愿提供办公大楼一栋(建筑面积4316.42平方米)作为贷款的抵押物,双方并就《工商企业贷款抵押合同》的有效性办理了相关公证手续,特赋予该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1994年12月8日,双方就该办公大楼及下面的土地使用权(06000700176权证中的1278平方米)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该办公大楼至今未办理房产证担保法》生效之前,且已办理了公证手续,根据担保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抵押合法有效。A公司对该抵押物(办公大楼及其下面的土地使用权)应依法享有优先受偿权。

1995年5月23日,B工行与C厂及工业公司先后签订了两份合同:1、合同编号为石工银1995第1号《中国工商银行流动资金借款合同》,该合同借款金额为360万元,由C厂向B工行借款,借款期限从1995年5月23日起至1995年11月30日止,借款利率为月息10.98‰;2、合同编号为石工银1995第2号《中国工商银行流动资金借款合同》,该合同借款金额为640万元,由C厂向B工行借款,借款期限从1995年5月23日起至1996年3月15日止,借款利率为月息11.15‰。工业公司对C厂的上述借款本息提供保证担保。

上述合同签订后,B工行如期发放贷款,但借款期限届满后,经多次催收,C厂仍未依约履行还款义务,工业公司亦未依约履行担保责任。

2000年9月20日,中国工商银行广东省分行将上述债权全部转让给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广州办事处(以下简称华融公司广州办事处),并依法通知了C厂及工业公司,C厂及工业公司亦签章确认该债权转移的事实。华融公司广州办事处承接上述债权后,曾多次向C厂及工业公司主张权利,但C厂及工业公司仍未归还欠款

2004年5月9日,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将上述债权全部转让给奥伊尔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奥伊尔公司),并依法将债权转让的事实通知了C厂及工业公司。

2006年12月7日,奥伊尔公司将上述债权又全部转让给A公司,并依法将债权转让的事实通知了C厂及工业公司。A公司其后向C厂及工业公司主张权利,但一直未能实现债权。为此,:一、C厂偿还欠款本金1000万元及利息(利息暂计至2006年12月20日为12068755.79元,此后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逾期贷款利率计算至本息完全清偿日止);二、工业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A公司对C厂的抵押物(06000700176土地证中的1278平方米土地及上盖4316.42平方米厂内办公大楼)在抵押额度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四、本案的诉讼费用由C厂及工业公司负担。

原告A公司在诉讼中提供如下证据:

1、A公司及奥伊尔公司的营业执照副本;

2、C厂及工业公司的工商登记资料;

3、《工商企业贷款抵押合同》及(94)佛市内经公证字第2344号《公证书》;

4、《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表》;

5、石工银1995第1、2号《中国工商银行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及借款借据

6、《催收贷款本息通知书》两份;

7、《债权转让协议》;

8、《公证书》及所附《催收债务通知书》各四份、刊登于《金融时报》上的《债权转让暨催收公告》及刊登于《羊城晚报》上的《债权转让及催收通知》;

9、《债权转让通知》及刊登于《金融时报》上的《资产转让通知》;

10、《公证书》及所附《债权转让及催收欠款通知书》各两份;

11、《债权转让证明》、《债权转让及催收通知》;

12、《公证书》、所附《债权转让及催收通知》及特快专递详情单各两份;

13、抵押的办公大楼照片;

14、06000700176号土地用地规划图;

15、原B区建设委员会的C厂建设核准图。

被告C厂答辩称:一、A公司受让的是已超过法定诉讼时效的债权,应驳回其请求。C厂与原债权人B工行关于贷款本息的最后确认时间是2000年5月24日,但直到2003年1月30日,受让人华融公司广州办事处才在报纸上向C厂追收。依照法律规定,该追收行为已超过两年的诉讼时效,不受法律保护。其后的债权转让是对已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的转让,同样是不受法律保护的。二、C厂与原债权人B工行关于办公楼的抵押无效。C厂与原债权人B工行虽然曾签订办公楼抵押合同,但没有办理抵押登记,根据担保法法律法规及有关司法解释,该抵押由于没有办理抵押登记而无效。故此,最后的债权受让人A公司不享有该办公楼的优先受偿权。综上,。

被告C厂在诉讼中提供了如下的证据:

1、《关于佛山市禅城区张槎街道大江村大江公路两侧佛山市B恒丰陶瓷厂宗地的情况说明》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