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A展中心与威宁新公司、顾X宁、罗X版权转让协议纠纷案民事判

发布时间:2019-08-04 18:10:15



[裁判类型]:民事
[审判程序]:一审
[裁判时间]:2003年09月19日
[裁判字号]:(2003)海民初字第10397号
[案例来源]:
[案情摘要]:原告(反诉被告)北京A影视策划中心,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花园路15号。 法定代表人赵鹏,经理。 委托代理人孙晓音,女,北京市自动化控制设备厂工作人员,住北京市海淀区太平路10号。 委托代
[案例正文]: 原告(反诉被告)北京A影视策划中心,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花园路15号。
原告北京A影视策划中心(以下简称A中心)诉被告北京B新影视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B新公司)、被告顾X宁、被告罗X版权转让协议纠纷及反诉原告B新公司诉反诉被告A中心版权转让协议纠纷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合并进行了审理。原告(反诉被告)A中心法定代表人赵X、委托代理人孙X音、曲X平,被告(反诉原告)B新公司法定代表人顾X宁、委托代理人张X秦、李X宏,被告顾X宁及其委托代理人张X秦、蒋X芸,被告罗X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A中心诉称,2000年2月3日,我中心与B新公司签订协议,约定由B新公司委托我中心赵鹏完成30集电视连续剧《*****》的摄制工作、摄制费用及该剧摄制、发行许可证的报批工作;取得国产许可证时该剧价值450万元;B新公司在2000年2月1日前仅向我中心支付先期费用59万元,。协议签订后,我中心履行了约定的义务,B新公司仅支付了部分费用,现仍欠制作费697 420元。,请求判令B新公司给付电视剧制作费697 420元。

被告B新公司辩称并反诉称,1、A中心违约在先。2000年2月3日,A中心和我公司签订协议约定拍摄《*****》,同时约定如在2000年10月31日前,该剧未经广电总局批准,A中心应将我公司先期费用59万元退还;A中心应于2000年3月30日前,将剪接完成的D-BETA母带交给我公司,并对节目存在的技术质量问题承担责任。我公司按照协议履行了义务,A中心未按期交付母带,且存在大量节目质量问题,广电总局多次对该剧提出修改意见。A中心的上述违约行为不仅造成我公司对该剧进行多次修改,支付大量费用,而且使我公司损失了宝贵的时间。更为严重的是在2000年10月30日前,A中心并未履行完成该剧发行许可证的报批工作,也没有退还59万元先期费用。2、A中心应偿还我公司欠款。根据协议规定,A中心应承担前后期的摄制费用及在摄制过程中的所有债权债务及相关事宜。但事实上,A中心违约,我公司为了使协议能够继续履行,并减少自己遭受的经济损失,在该剧前后期摄制及发行许可报批过程中,承担了共计591 095元的前后期摄制、修改、设备等费用。同时,我公司替A中心偿还浙江华新公司欠款10万元,并承担了A中心承担的张宁个人费用18万元。以上费用,A中心法定代表人在给我公司的信函中予以确认,并声称A中心只有40万元的承受能力,并请求对上述欠款能否不计。但A中心对上述欠款分文未还。3、A中心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我公司现已向A中心支付3 802 580元,而A中心至今尚欠我公司871 095元。根据合同法规定,我公司有履行抗辩权,在A中心违约的情况下,我公司有权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故提起反诉,请求判令A中心偿还欠款871 09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