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第三人到期债权异议的审查

发布时间:2019-08-22 03:53:15


[案情]

  2007年7月11日,某县城居民王某向刘某借款9万元,双方约定此款一个月内归还,还款期限逾期后,王某未还。2007年8月15日,刘某将王某诉上法庭,经过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王某于2007年9月30日前还5万元,10月30日前还4万元及相应利息。然而,王某并未履行调解协议内容,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称王某对某镇农民赵某享有到期债权2万元,审判并判决确认,但王某为了逃避执行却怠于申请执行债务通知书》。,要求赵某将欠王某的2万元直接交付刘某。赵某收到《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后,,,,。

[评析]

  有人主张赵某的异议成立,。:“第三人在履行通知指定的期间内提出异议的,,对提出的异议不进行审查。”赵某作为第三人,在指定的期间内已提出异议,并且这些异议是针对债权债务关系实体上的异议,那么在执行过程中,,更不得对赵某强制执行,因此异议成立。

  笔者认为,赵某的异议不成立,应当驳回其异议并对赵某进行强制执行。,并最终通过判决予以确定,即赵某与王某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已不存在异议,赵某提出异议就失去了法律依据,,并且可直接驳回异议,对赵某采取强制措施。

,,。假如第三人提出的异议是债权债务关系是否存在,如存在其数额是多少,有没有已经清偿、抵销或者免除等情况,这些异议是实体法上应该解决的问题,而由执行机构来审查这些内容显然是越俎代庖,甚至有可能侵犯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当事人之间若确需解决纠纷,由被执行人提起诉讼,或申请执行人提起代位诉讼,,裁决结果仍是债务人应该偿清债务的,。但是就本案而言,,赵某就不得再提起异议。,。

  总之,,执行法官应该区别对待,,,直接对异议进行强制执行。

:李明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