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债缘何父还?

发布时间:2019-08-16 19:33:15


子债缘何父还?
——深圳市甲公司诉海口市乙公司、孝感市丙银行及丁信用社房地产转让合同纠纷案(代理深圳甲公司)

王向和律师简介
王向和律师,男,1965年2月出生,河北省乐亭县人,河北大学法学学士,中山大学法学硕士。1986年参加工作,1988年调入海南后考取律师资格,长期在省直机关从事经济立法工作。1993年起从事法律服务工作,1997年创办海南金凯旋律师事务所,任合伙人、主任至今,同时担任海南省律师协会常务理事、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委员会主任。、中央电视台、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举办的首届全国律师辩论大赛,荣获半决赛“优秀辩手”称号。
王向和律师擅长民事与行政诉讼及刑事辩护,办理了4805名农民集团诉讼海南某酒精公司环境污染案、某证券公司诉海南某信托投资公司1.6亿元融资纠纷案、302名国企职工集团诉讼某县政府不发放经济补偿金等一批在海南有较大影响的民事、行政诉讼。同时,还办理了海口某歌舞厅宋某等十名保安故意伤害案、郑某3000万银行诈骗案以及某证券公司史某特大金融诈骗案等重大刑事案件。
向和律师在办案之余,坚持理论研究和写作,出版了《海南经济特区房地产实用政策法律大全》、《海南经济特区房地产大趋势》、《海南经济特区房地产发展问题与对策》三本书。撰写了《加快房地产立法进程》、《商业银行诉讼主体资格探析》等文章发表于《海南日报》、《法制日报》等。
简要案情
1993年5月6日,深圳市甲公司与海口市乙公司签订《协议书》一份。根据该协议,乙公司将其与海口戊公司联建的深发大厦项目中80000平方米中的3000平方米转让给甲公司,收取甲公司房款390万元。1994年10月12日,乙公司未经甲公司同意,将整个项目转让给了海口已公司。此前的1994年1月10日,乙公司致函甲公司:“因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在国家实行宏观调控后,压进去4.5亿元的工程和项目,资金十分紧张,所以一直无法开工。对您们购买的项目也有影响。故我打算从九三年十一月开始向您们计付利息,我付给您们月息12.5‰”。事后甲公司也致函乙公司,同意了乙公司支付利息的意见。
1998年3月6日,双方签订了《退出“深发大厦”联营项目的协议》。协议约定,甲公司退出深发大厦项目,乙公司在年底前退还390万元投资款。1998年8月2日,深圳市甲公司与海口市乙公司达成了《会商纪要》,将海口市乙公司清偿债务的时间提前至1998年8月31日。因乙公司未依约退款,起诉
甲公司起诉时,除将乙公司列为第一被告外,还将其投资人丙银行及为乙公司出具虚假验资报告的丁联社分别列为第二、三被告。理由是,乙公司不具备注册资本、法定住所等企业法人的法定条件,虽形式上具有法人资格,但实质上并不具备法人资格,其所产生的民事责任,,应由其投资人丙农行来承担。
至于丁联社因其于1993年3月19日为乙公司出具虚假验资报告,该报告称:“兹有我单位兴办下属企业乙公司自有资金总额贰佰捌拾贰万元,其中固定资金捌拾贰万元,流动资金贰佰万元。如有弄虚作假或不真实情况,由我单位负责,并承担民事责任”。经查,这是一份虚假的《资信证明》。所以,丁联社依法应在其出具的虚假的验资金额范围内向甲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经一审、二审及再审
争议问题、焦点和审判情况
一、本案的焦点问题之一:原告是否有权起诉?
被告一致主张原告起诉不合法,唯一的理由是:退出深发大厦项目约定的还款时间是1998年底,起诉时尚未到期。原告认为《会商纪要》是原告、被告达成提前履行债务合意的证据,原告据此起诉完全合法。至于被告主张1998年6月2日原告与第一被告乙公司达成的《会商纪要》不能做为反映双方合意的证据使用是完全错误的。一份具有法律意义的文件,不在于它叫什么名称,完全看其反映了什么样的内容。原告认为《会商纪要》形式上虽称纪要,但实质上是一份合同或协议,因为该份文件本身就已表明“甲方应乙方邀请赴海口南天大酒店307房,乙方与甲方协商执行1998年3月双方签订的退出……协议清退390万元的方案。”因此,这个《会商纪要》是原告与第一被告乙公司就具体落实1998年3月6日双方达成的《退出“深发大厦”联营项目的协议》的一个补充文件,是退出协议的组成部分。
二、本案争议焦点问题之二:第一被告乙公司是否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原告认为第一被告乙公司已停业一年有余,依法视为歇业;因第一被告乙公司注册资本分文没有到位,同时也不具备企业法人的其它条件,其形式上虽然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实际上并不具备企业法人资格。
1、第一被告乙公司停业一年有余。
,该证据直接载明:停业。自1997年3月28日至起诉之日已一年零九个月。
对原告的这一举证,第一被告乙公司、第二被告丙银行认为,第一被告乙公司参加了98年年检,既然还年检,不就是营业中吗?怎么能说是停业呢?原告对此认为,两被告将停业与年检混为一谈了,参加了年检并不等于没有停业,并不等于就在营业。有没有停业以及停业多长时间主要不是看当事人如何主张,关键看事实是否如此?那么第一被告乙公司事实是否真的如原告主张的那样停业了呢?原告举证了如下证据:
(1)如同第二被告丙银行当庭承认的那样,,现正立案侦察,现第一被告乙公司没有任何经营管理人员。
(2)第一被告乙公司没有经营场所。第一被告乙公司原来所租住的海口市南航西路宁和园别墅租期早已届满,在今年三月份在尚拖欠5万余元房租的情况下撤回A省。现已人去楼空,无任何办公桌、椅、电话等设施,徒有四壁及厚厚的一层尘。
(3)第一被告乙公司早已资不抵债,为逃避追债不得不四处躲藏,没有任何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