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想赖掉4万孰料要付20万

发布时间:2019-09-16 10:00:15


  某企业拖欠管理人员年薪成被告

  最终员工成功辞职企业还要作经济补偿

  本报讯 (记者李欣欣)昨日南海区的蒋小姐长长舒了一口气,一年来可谓破釜沉舟的努力终于有了回报:为了讨要公司实施年薪制后扣发的4万元工资,她不惜辞职离开工作了近14年的岗位,且一纸诉状将老雇主推上被告席。而对年薪制动了“歪脑子”的企业,:向蒋小姐支付拖欠工资以及各项补偿金共计20万余元。

  【事件】

  年薪工资少发了4万元

  1994年,蒋小姐到南海区恒×公司(以下简称“恒×公司”)工作。6年后,她与公司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05年初,恒×公司对中层管理人员实行年薪制,薪金发放与完成任务挂钩,蒋小姐被列入其中。

  蒋小姐说,按照公司管理人员年薪制方案,自己2006年年薪为13万元。2007年春节前夕,公司副总江先生给蒋小姐发放了余下的薪金。“我发现金额不对,2006年年薪工资13万元,当年按月领取40%共6万元,年尾应该发放剩余的60%也就是7万元,可信封里只有3万元,足足少了4万元!”蒋小姐追问经理是否还有未发齐的钱,但答复却是“就这么多了”。

  2007年3月6日,蒋小姐和另5位有同样遭遇的同事向劳动部门提交了劳动争议申诉书,要求公司发放克扣的年薪工资。但恒×公司却表示,公司仅在2005年实施了年薪制,2006年没有实施。

  感到受骗的蒋小姐向恒×公司递交了辞职申请书,但遭到公司的拒绝。无奈之下,蒋小姐只得将公司推上了被告席。

  【庭审】

  公司辩称没实施年薪制

  法庭上,蒋小姐提交了《2006年恒×公司管理人员年薪制方案》和2006年8月、9月、10月现金发放工资表。其中列明她该年年薪13万元,平时每月发放40%,全年完成岗位工作年底发放60%,完成不好作相应扣罚,若公司完成经营有20%范围的奖励。但恒×公司表示,蒋小姐提供的上述方案是复印件,公司根本就不存在该年薪制方案,所以不可能有原件。

  佛山市中院认为,蒋小姐的两份证据虽然都是复印件,但作为劳动者,难以取得用人单位的文件原件。同时,原为该公司职业经理人的陈先生,对本人在方案上的签字也给予了确认。故一系列证据形成了证据链,可以证明恒×公司在2006年对管理人员实施年薪制方案。

  【判决】

  企业最终还了20余万元

,经审理认定,蒋小姐是因为被拖欠工资而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恒×公司拖欠蒋小姐2006年的部分工资,蒋小姐可以随时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且公司应当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被告恒×公司要付还拖欠蒋小姐的4万元工资以及25%的经济补偿金共计5万元。除此之外,按照规定,由于企业拖欠劳动者工资,劳动者辞职时企业应给予经济补偿金。按照蒋小姐在该企业工作14年(工作满一年发一个月工资补偿金),恒×公司须支付经济补偿金计151666.62元。

  近日,,解除蒋小姐和恒×公司的劳动合同关系,公司向蒋小姐支付拖欠的2006年工资以及各项补偿金,共计20万余元。

  相关法规

  根据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规定,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除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25%的经济补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