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承担经同意是否对价无关联

发布时间:2019-08-15 01:34:15


案情

2008年某公司与熊某协商将公司8%的股份让与熊某,熊某承担某公司拖欠第三人李某的债务100万元,三方协商一致后,熊某出具了欠条1张给李某,欠条内容为:今欠到李某人民币壹佰万元整。注:此款由某公司欠李某现金转入本人名下。事后,李某多次催促熊某偿还欠款,熊某均以没有得到8%的股份为由拒不给付。。

管析:

熊某未得到某公司的股份是否对偿还李某的债务产生抗辩权是本案的焦点问题。

债权让与是指债的关系不失其同一性,债权人通过让与合同将其债权转移于第三人享有的现象。所谓债的关系不失其同一性是指债的效力仍旧不变,不仅其原有的利益和瑕疵均不受转移的影响,而且其从权利原则上也仍然继续存在。其中的债权人叫作让与人,第三人称为受让人。债权让与合同成立并生效,债权就发生让与的效果,不需要履行行为,至少不需要履行主给付义务,但有时需要履行诸如交付债权凭证等从给付义务。本案中,某公司将股份给熊某的行为,因没有第三人存在,不属于债权转移。其与第三人李某不存在关联性。故熊某未得到某公司的股份是否对偿还李某的债务不产生抗辩力。《合同法》第84条规定: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债权人同意是债务承担合同对于债权人的生效要件。因为债的关系建立在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履行能力的了解和信任的基础上,债务人的支付能力,对于债权人权利的实现至关重要。为此,《合同法》第84条作出了上述规定。

本案中,对于李某请求熊某偿还债务的行为,属于债务转移,合同法第84条规定,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本案中,李某与某公司达成了债务由熊某偿还的协议,并出具了欠条给李某,其债务转移已成立,并生效。熊某是否得到8%的股份与第三人李某已无关联,故熊某应承担偿还债务的民事责任。

作者: 邹文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