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怎么处理消费争议申诉?

【标签】消费

更新时间:2019-09-28

  核心提示:消费者因消费事宜与生产者、销售者、经营者等主体发生消费争议的,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诉,受理机关应该根据消费争议的简繁程度对该消费争议进行处理。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消费争议申诉的知识内容。

  1、消费争议申诉受理条件:

  (1)消费者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诉,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a)有明确的被诉方;

  (b)有具体的申诉请求、事实和理由;

  (c)属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管辖范围。

  (2)下列情节,工商部门可以不予受理或终止受理:

  (a)超过保修期或者购买后超过保质期的商品,被诉方已不再负有违法责任的;

  (b)达成调解协议并已执行,且没有新情况、新理由的;

、仲裁机构或者其他行政机关已经受理或者处理的;

  (d)消费者知道或者应该知道自已的权益受到侵害超过一年的;

  (e)不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规定的。

  2、消费申诉的处理程序

  (1)、简易程序:

  对消费者口头提出的争议比较简单的申诉,可以采取简易程序处理,并在5日内处理完毕。

  (2)一般程序:

  (a)自收到申诉书之日起5日内作出受理和不予受理的决定,对符合规定的予以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诉人;对不符合规定的,书面通知申诉人,并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

  (b)受理申诉后,在5日内将申诉书副本发送被申诉人;被申诉人收到申诉副本后,在5日内提交答辩书和有关证据。

  (c)自收到消费者申诉书之日起60日内,进行调解并终结,调解不成的应当终止调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