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消费者怎么申诉?
【标签】消费者
更新时间:2019-02-10
核心提示:上海消费者权益受到侵害,与经营者、生产者等主体发生消费争议,可以向市局、各分局、以及由各分局派出的基层工商所以电话、信函、来访、互联网的方式进行申诉。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消费者申诉的知识内容。
1、申诉受理机构:
市局、各分局、以及由各分局派出的基层工商所
2、申诉受理范围:
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与经营者(销售者、生产者、服务者)发生消费争议的。(包括农民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的)
3、申诉受理条件:
(1)消费者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诉,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a)有明确的被诉方;
(b)有具体的申诉请求、事实和理由;
(c)属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管辖范围。
(2)下列情节,工商部门可以不予受理或终止受理:
(a)超过保修期或者购买后超过保质期的商品,被诉方已不再负有违法责任的;
(b)达成调解协议并已执行,且没有新情况、新理由的;
、仲裁机构或者其他行政机关已经受理或者处理的;
(d)消费者知道或者应该知道自已的权益受到侵害超过一年的;
(e)不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规定的。
4、申诉的形式
(1)电话方式:其中,如拨打“12315”,每天9:00-18:00为人工接听服务,其余时间为录音电话辅助服务。如拨打各分局和工商所政务公开的申诉受理电话,工作时间为工作人员直接接听服务。
(2)信函方式:消费者申诉采用书面形式,应载明下列事项:(1)消费者的姓名、住址、电话号码、邮政编码;(2)被申诉人的名称、地址;(3)申诉的要求、理由及相关事实依据;4)申诉的日期。
(3)来访方式:市局受理地点:上海市大木桥路1号(底楼),接待时间为周一至周五9:00-16:30。各分局受理地点见下图。
(4)互联网方式:(网址http://www.sgs.gov.cn)。
消费者委托代理人进行申诉活动的,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交授权委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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