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个体经营者怎么办理税务登记?

【标签】税务登记

更新时间:2021-05-04

  核心提示:设立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企业应向国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办理税务登记应提供税务文书附送资料清单、工商营业执照、个体工商户业主身份证等材料。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个体工经营者税务登记的程序。

  本涉税事项适用于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企业办理税务登记。

  一、受理部门及岗位

  主管国税机关办税服务厅综合服务类窗口税务登记管理岗。

  二、需提供资料

  (一)《税务文书附送资料清单》

  (二)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及复印件1份(国税、地税联合办证2份)

  (三)个体工商户提供业主身份证原件及其复印件1份(国税、地税联合办证2份)

  (四)个人合伙企业提供负责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1份(国税、地税联合办证2份)

  (五)个体加油站、个人合伙企业及已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的个体工商户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1份(国税、地税联合办证2份)

  (六)房产证明(产权证、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自有房产,提供产权证或买卖契约等合法的产权证明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租赁的场所,提供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出租人为自然人的还须提供产权证明的复印件1份(国税、地税联合办证2份)

  三、办理业务要求

  (一)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或者自有关部门批准设立之日起30日内,或者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二)对超过规定的期限办理税务登记证的纳税人,、《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四、承诺时限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无违章问题,符合条件的当场办结;如纳税人提交的证件和资料需要实地调查并经核实符合规定的,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核发税务登记证件。

  五、后续提示

  纳税人在办理了税务登记证件后,应在经营场所或办公场所悬挂;在开立银行账户、领购发票时,必须提供税务登记证件;税务登记证内容发生变化的,自工商营业执照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税务登记证不得涂改、损毁、转借、伪造、买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