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还保单的现金价值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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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19-09-19

  保单现金价值又称“解约退还金”或“退保价值”,是指带有储蓄性质的人身保险单所具有的价值。保险人为履行合同责任通常提存责任准备金,如果您中途退保,即以该保单的责任准备金作为给付解约的退还金。被保险人要求解约或退保时,寿险公司应该发还的金额。在长期寿险契约中,保险人为履行契约责任,通常需要提存一定数额的责任准备金。当被保险人于保险有效期内因故要求解约或退保时,保险人按规定,将提存的责任准备金减去解约扣除后的余额退还给被保险人,这部分余额即解约金,亦即退保时保单所具有的现金价值。

  根据《保险法》,保险公司在以下情况出现时,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投保人退还保单的现金价值:

  1、保险公司根据规定解除保险合同,且投保人已经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

  2、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自合同成立之日起二年内被保险人自杀;

  3、被保险人故意犯罪导致其自身伤残或死亡,且投保人已经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

  4、投保人解除合同,且已经交足两年以上保险费。

  此外,《保险法》还规定,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疾病的,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已经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其他享有权利的受益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