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哪些情形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标签】解除合同

更新时间:2020-09-06

  核心提示:《合同法》规定了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的情形,包括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拒绝履行、迟延履行、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以及其他法律规定的情形。

  根据《合同法》第9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该合同失去意义,应归于消灭。在此情况下,我国合同法允许当事人通过行使解除权的方式消灭合同关系。

  2.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此即债务人拒绝履行,也称毁约,包括明示毁约和默示毁约。作为合同解除条件,它一是要求债务人有过错,二是拒绝行为违法(无合法理由),三是有履行能力。

  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此即债务人迟延履行。根据合同的性质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履行期限在合同的内容中非属特别重要时,即使债务人在履行期届满后履行,也不致使合同目的落空。在此情况下,原则上不允许当事人立即解除合同,而应由债权人向债务人发出履行催告,给予一定的履行宽限期。债务人在该履行宽限期届满时仍未履行的,债权人有权解除合同。

  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对某些合同而言,履行期限至为重要,如债务人不按期履行,合同目的即不能实现,于此情形,债权人有权解除合同。其他违约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时,也应如此。

  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法律针对某些具体合同规定了特别法定解除条件的,从其规定。

  《合同法》

  第九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一百四十八条 因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第二百一十九条 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