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试用期期间工资、社保也不能少
【标签】试用期|社会保险
更新时间:2019-02-01
核心提示:在试用期期间工资、社保也不能少。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更多详细的内容,下面就由法律快车的编辑为您介绍。
在试用期期间工资、社保也不能少
一、试用期期间的工资
劳动者在试用期享有依法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其次,试用期约定不能超过法定期限。具体为:劳动合同期限3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劳动合同期限1年以上不满3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
二、试用期期间的社保
根据《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等法律规定,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在试用期间,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同样存在劳动关系,劳动者享受包括社会保险权在内的所有劳动权利,不能因为劳动者的试用期身份而加以限制或与其他劳动者区别对待。
所以在试用期期间用人单位也应该为劳动者购买社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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